「红星新闻」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有家暴遗弃等情形的离婚不设“冷静期”

「红星新闻」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有家暴遗弃等情形的离婚不设“冷静期”。如果有家暴、遗弃等情形 , 离婚是否有必要设置“冷静期”?12月24日 ,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离婚冷静期、居住权等问题提出中肯意见和建议 。

建议对有家暴遗弃等情形的离婚不设“冷静期” , 应设立甄别机制

李钺锋委员提出 , 草案第1077条规定了离婚冷静期 ,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 三十日内 ,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 , 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该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 , 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 , 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从立法的本意来看 , 是避免婚姻当事人轻率离婚、冲动离婚 , 以维护家庭稳定 。 ”李钺锋说 , 据调研 , 当前一些法院在离婚案件中 , 也探索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 在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况下 , 给予一定期限的冷静期 , 冷静期满后 ,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态度 , 决定是否进入离婚诉讼程序 , 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

李钺锋认为 , 在实践中 , 并不是所有的登记离婚都是冲动离婚 。 一般而言 , 对于存在如重婚、家暴、遗弃、恶习等情形的 , 则没有必要设置冷静期 。 因此 , 应当设立甄别机制 。

“从立法技术看 , 草案已经从正面规定设立冷静期的条件 , 但未从反面规定不必设立冷静期的情形 , 有待完善 。 ”李钺锋建议 , 在草案1077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存在以下情形的 , 可不设置冷静期:(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建议增加法定居住权规定 , 保护老弱妇孺

「红星新闻」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有家暴遗弃等情形的离婚不设“冷静期”。离婚往往会涉及房屋分割等问题 。 田红旗委员认为 , 建议在民法典物权编草案居住权一章中增加法定居住权的规定:“父母作为监护人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 或未成年子女对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 , 离婚无房配偶在一定时间内对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的居住权 。 ”

田红旗解释 , 首先 , 居住权设置目的是实现同居者的基本居住保障 , 保障居住者的居住安全 。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第14章规定居住权的意定性 , 并没有涵盖并照顾到社会中配偶、老人、孩子等群体的居住权 , 因为这些主体的弱势地位 , 在很大程度上不能进行合同约定 。

其次 , 法定居住权为弱势群体提供了最低的居住保障 。 在构建和谐社会 , 共创文明未来的大趋势下 , 法定居住权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 , 能够保护广大的妇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利益 , 有利创造和谐、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 。

再次 , 法定居住权在司法裁判中广为存在 。 司法裁判中 , 在父母子女、夫妻配偶就是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案例中 , 为平衡公平利益和社会安定 , 判决一方没有房子住的时候仍然可以居住原来的房屋 。 尽管该种判决缺乏正当的法律依据 , 但现实是可行的 , 法定居住权的立法正使得该种裁判有法可依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赵倩 高鑫 北京报道

编辑 张莉

「红星新闻」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对有家暴遗弃等情形的离婚不设“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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