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最新!王思聪已履行5000万!
王思聪在北京涉及的被执行案件又有新进展 。 12月24日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从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获知 , 嘉兴璟字悌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珺娱(湖州)文化发展中心、王思聪仲裁纠纷一案 , 已在该院和解解决 。
今年11月4日 , 由于上述申请执行仲裁纠纷 , 王思聪被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列为被执行人 , 执行标的1.5亿余元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显示 , 法院在11月19日向王思聪下达了限制消费令 。 11月22日 , 法院通报称 , 因王思聪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还款义务 , 故对王思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 并查封其名下的房产、车辆 , 银行存款等财产 。
此前报道
王思聪名下2200万元资产被冻结
法院确认!王思聪名下房产、车辆、存款被查封
视 频
据悉 , 12月23日 , 嘉兴璟字悌为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向法院提交解除查封、冻结、限制消费措施的申请 。 北京二中院将对该案作结案处理 , 并陆续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思聪采取的执行措施 。
北京二中院相关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 该案经双方当事人积极协商 , 已于2019年12月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 被执行人珺娱(湖州)文化发展中心、王思聪已履行了和解协议约定的第一笔款项5000万元 。
目前 , 和解协议约定的剩余款项支付期限尚未届满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获悉 , 北京二中院在执行过程中 , 鉴于及时采取了冻结账户存款、查封房产、车辆、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 , 被执行人按时申报财产、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的同时 , 申请人未向北京二中院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等因素 , 所以 , 该院未对王思聪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 。
北京二中院将陆续解除
对被执行人王思聪采取的执行措施
那王思聪消费是不是就能不受限呢
未必!
相关回顾
1
据界面新闻报道 , 10月12日 , 上海嘉定区人民法院向王思聪发布限制消费令 , 同时其作为唯一持股人的普思投资被冻结(冻结日期自2019年10月15日至2022年10月14日) 。
2
据新京报报道 , 11月6日 , 中国执行信息网被执行人信息显示 , 王思聪于2019年11月04日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 , 案号为(2019)京02执1325号 , 执行标的价值约为1.51亿元 。
3
11月23日消息 ,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再次公布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发布3条限制消费令 , 限制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和王思聪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 执行申请人分别为沈阳市睿凡传媒有限公司、成都柿子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西安北国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12月10日消息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12月9日下定的民事裁定书信息显示 , 因股权纠纷 , 被申请人王思聪、珺娱(湖州)文化发展中心、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共2200万元资产被冻结 。
从上述梳理可见
王思聪被列为被执行人
并非仅有北京二中院这一单案件
广报君刚刚
从中国执行公开信息网查询发现
在“限制消费人员”查询里面
跟王思聪相关的共有4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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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对相关案件在10月23日立案
对王思聪发布3条限制消费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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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消费令后不能坐飞机、旅游、度假
限制出境 , 是指根据法院有关规定 , 对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被执行人不准出境的执行措施 。 该措施由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决定 , 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办理限制出境 。 该措施仅限制被执行人出境 , 不产生其他法律后果 。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 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
限制消费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一种间接执行措施 , 即通过发出限制消费令 , 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一般消费 。
需要注意的是 , 限制高消费是以前的说法 ,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修正 , 明确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拓宽至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 所以 , 更为专业规范的说法是“限制消费”、“上限消”、“限消令” 。
所谓一处失信 , 处处受限 。 限制消费令后 , 哪些行为会被限制?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 , 主要包括九种行为:
乘坐交通工具时 , 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
此外 , 司法解释还进一步明确“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也在受限制之列 , 也就是说除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或者被执行人经营必需之外的其他一切可能造成责任财产变化的行为 , 都应受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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