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林郑批起底行为 法律人士:触犯法例最高判监禁5年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林郑月娥批起底行为 法律人士:触犯法例最高罚百万港币

  中新网12月23日电 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12月22日在其社交媒体上发帖指 , 其个人资料再次被公开 , 她批评起底的目的是消灭其他人的声音 , 担忧受害的远不止被起底的人 , 而是整个社会 。 有香港法律界人士表示 , 起底不仅会挑起仇恨、制造恐慌 , 同时亦触犯法例 , 最高可处罚款百万(港币 , 下同)及监禁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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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图: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 。 中新社采访人员 李志华 摄

  林郑月娥指出 , 过去几个月 , 有人肆意对官员、警察以至所有与他们意见不合的人进行起底 , 甚至连他们的家人、孩子都不放过 , “起底的目的只有一个 , 就是消灭其他人的声音 。 ”

  林郑月娥引述早前上诉庭处理一宗有关警察个人资料的案件时的判词 , 希望大家都要警惕 , 不要被情绪影响是非对错的判断 。 判词指 , “如果我们仍然为香港是享有法治的文明社会而自豪 , 就不应亦不能容忍起底 。 不幸的是 , 在当前的社会动荡中 , 香港有些人动辄以这种卑劣的手法作为伤害其他人及目标组的武器 。 ”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执委会副主席傅健慈表示 , 强烈谴责那些进行违法起底的人 , 这种专门针对个人、政府官员及其家属的起底行为妨害其他人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 , 而且破坏香港法治民主的核心价值及社会安宁 。

  他指出 , 起底行为可能触犯第四百八十六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六十四条的“披露未经资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个人资料罪” , 最高可处罚款百万元及监禁5年 , 也可能触犯《刑事罪行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煽动罪” , 最高可处监禁3年;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罪” , 最高可处监禁5年 。

  执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黄国恩表示 , 近期起底风气甚盛 , 对象主要是警察及政府官员、甚至其家人 , 主要目的就是要威吓当事人 , 使其有所顾忌 , 不敢发声或无畏无惧地执行职务 , 严重影响言论自由及警方执法 , 情况十分恶劣 。 他认为 , 网上世界与现实一样 , 同样受法律规管 , 奉劝大家尤其是年轻人切勿以身试法 。

  他指出 , 起底可能干犯香港法例第四百八十六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六十四条之外 , 亦涉及《刑事罪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禁止某些恐吓作为 , 一经定罪可被罚款2000元及监禁2年 , 若循公诉程序被定罪 , 可被判监5年;及《刑事罪行条例》(第二百章)第一百六十一条“有犯罪或不诚实意图而取用电脑” , 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 , 可处监禁5年 , 被起底人士亦可循民事起诉对方诽谤 , 损害名誉 , 并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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