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34位明星诉网友侵害名誉权 其中七成被告为青少年
据中国青年报12月19日报道 , 《北京互联网法院“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当天发布 , 《报告》对“粉丝文化”影响下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特点、成因进行了分析 。 《报告》显示 ,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明星诉网友侵害名誉权案件中 , 七成被告为青少年 , 多因“粉丝骂战”引起 , 而背后又牵扯了明星巨大的流量利益、粉丝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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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成侵犯网络名誉权案件被告为青少年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介绍说 , 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 , 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收案41948件 , 其中 ,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3836件;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1075件 , 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占比28% 。
北京互联网法院调研发现 , 以青少年为涉嫌侵权主体(即案件被告)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 , 集中出现于从事演艺工作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案件中 , 体现出近年兴起的粉丝文化的突出特点 , 此类案件共计125件 , 占全部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的11.63% 。
据介绍 , 此类案件中 , 作为被告的青少年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 , 年龄在30岁及以下的占比70% , 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岁 。
原告共涉及34名演艺工作者 , 职业多为演员、歌手 , 通过出演热播电视剧、网剧等影视作品及参与选秀综艺节目等受到广泛关注 。 其中入选2019年度福布斯中国名人榜前20位的有8人 , 21至50位的有7人 , 51至100位的有5人 。
《报告》指出 , 被控侵权行为内容包括使用侮辱性语言、捏造事实等 , 使用“饭圈”等特有语言成为显著特征 。 涉诉侵权行为相对集中于社交平台 , 包括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豆瓣等 。
“粉丝文化”影响下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呈现较为显著的特点 , 比如实施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时粉丝心态明显 , 侵权中多使用“饭圈”网络语言 , 逃避诉讼特征显著 , 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等 。
同时 ,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还发现 , 部分涉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同属性粉丝群体追捧;更有甚者 , 在诉讼期间发起“打赏”活动 , 组织同属性粉丝为其筹款 。
在此案中 , 北京互联网法院亮明司法态度 , 不仅判决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 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 , 还认定被告因涉诉所获打赏款项构成违法所得 , 全部收缴以示惩戒 , 成为全国首例 。
“粉丝骂战”引起名誉侵权背后有经济利益助推
值得注意的是 ,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多起案件中 , 被告实施侮辱特定明星的行为 , 往往由“粉丝”之间的持续骂战引起 。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采访人员注意到 , 青少年在追星过程中存在不理智、相互谩骂、失范言论升级的现象 , 个别粉丝将怨气转至对方维护的明星 , 进而实施对明星的侮辱、诽谤 。
其中 , 《报告》指出 , 个别粉丝行为方式畸形极端:采取制作明星遗像、“炒黑料”等行为进行炒作;“私生饭”问题突出 , 将明星偶像视为生活全部 , 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偶像行踪、窥探明星生活 , 不惜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个人隐私;将大部分学习生活经费投入到购买宣传广告位、应援产品等活动中 , 追星方式求新、求异、求奢趋势非常明显 。
《报告》分析了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成因 , 包括家庭、学校等对青少年的网络素养培育不足 , 在部分案件中 , 青少年在其偶像走红的过程中存在替代性满足的代入心理 , 将偶像的成功视为自身的成功 , 故不遗余力帮助偶像制造话题 , 引发关注 。
除了青少年自身原因 , 《报告》分析 , 部分公众人物未承担社会责任对公众进行正向引领 , 社交平台缺乏与时俱进的网络言论管理机制 , 同时粉丝群体化、网络化、组织化催生的网络空间亚文化与新业态 , 为网络失范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
在当前“流量利益”的驱使下 , 个别明星或其团队不排除有过度包装“人设”、故意炒作话题等行为 , 一定程度上缺乏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 , 缺乏对青少年价值观的正向引领 。
粉丝文化进一步催生了粉丝经济 , 产生了经营性收益 , 催生了相关从业者 。 从业者通过建立粉丝和明星之间的情感互动 , 提升粉丝黏性以获取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 。 例如 , 粉丝购买明星杂志、专辑、周边、同款或代言商品等 。
同时 , 以追星为目的在网络空间聚集的粉丝团体令应援集资得以产生 。 这些不菲的开支均来自粉丝集资及买单冲动 , 产生了一系列应予关注的社会问题 。 如“应援”资金流向不透明、资金管理者圈钱跑路 。
粉丝随意评论明星构成侵权的界限在哪里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郭晟表示 , 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必须接受被媒体及公众关注更多的现实 , 同时也要对相关批评保持一定宽容 。
郭晟说 , 特别是涉及对其自身业务能力、工作成果或其自身不当言行的评论性的言论 , 即使采用了令其不快、尖锐犀利的用语 , 比如评论某明星演技差 , 缺乏基本功等等 , 只要发言人主观上并非出于恶意攻击、谩骂的故意 , 所表达的内容也没有明显偏离公知事实 , 明星对这些言论就应当予以接纳和容忍 。 当然对明星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 , 其人格尊严应依法受到保护 , 禁止他人恶意侵害 。
通过审理一系列涉及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 , 北京互联网法院确立了相关裁判规则:公民的言论自由应以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为限 , 任何自然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均受法律保护;公众人物对社会评论的容忍义务以人格尊严为限;自媒体的侵权责任程度应综合考虑自媒体的言论传播范围及影响力;饭圈“黑话”“影射”亦构成侵权;为网络侵权言论求“打赏”构成违法所得的 , 法院可予以收缴;特定情况下对明星粉丝的侮辱亦构成对该明星的侮辱;公众人物应对就其业务能力的合理批评予以容忍等等 。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表示 , 这些裁判规则的确立为网络言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
张雯在会上发布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共筑清朗网络空间》倡议书:倡导网络言论发布者承担话语责任 , 对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坚决说“不”;倡导广大网络用户拒绝网络暴力 , 依法上网、理性发声;倡导文艺工作者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 , 引导粉丝群体理智追星;倡导网络服务提供者生产有品质、符合人民多元需求的鲜活的文化产品 , 为优质内容提供更加友好和便捷的传播渠道;倡导全社会形成维护公序良俗、树立良好风尚的合力 。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 , 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互联网平台公司及文化传媒机构等各方力量联动 , 共同培育健康用网文化 , 共筑清朗网络空间 。
(采访人员 耿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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