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热水器1元刷单被人抢购,法院:不算“薅羊毛”卖家赔偿损失

  网购“薅羊毛”近来成为一个热点话题 。 某公司网售热水器时以1元低价刷单 , 有人下单后却迟迟未收到货 。 法院审理认为 , 该公司自导自演的刷单行为违背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 购买者在不存在恶意的情况下 , 应按照市场价格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 。

  12月19日 , 江苏高院发布买卖合同商事纠纷十则典型案例 , 该案入选 。 此外 , 多次恶意以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应该如何处理?微信聊天记录如何“验明正身”?其他典型案例对这些问题也给出了答案 。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万承源通讯员沈高轩

  低价刷单被人抢购不发货 , 被判按市价赔偿损失

  某能源公司在网络交易平台上发布空气能热水器销售信息 , 标价为1元/台 。 甲某发现该信息后 , 前后分四次下单 , 共计订购20台热水器 , 能源公司对订购信息予以确认 , 并登记该商品已发货 。 后甲某因未收到货物遂将能源公司诉至法院 。

  一审中 , 能源公司辩称标价系工作人员失误操作所致 , 但在二审中 , 经法院调查后发现 , 能源公司实际存在刷单行为 。 法院认为 , 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 , 维护交易安全应为首要价值取向 , 购买方在遵守网络交易规则前提下的购买行为 , 其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 能源公司自导自演的刷单行为违背市场交易诚实信用原则 , 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 现无证据充分证明甲某首次购买存在恶意 , 因而应当按照空气能热水器的市场价格赔偿其可得利益损失 。

  但甲某在未收到首次购买货物的情况下 , 于一个半月后再次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购买的行为 , 显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 反映了其明知和利用对方存在虚伪表示而捡漏的心理 , 后三份合同应认定为不成立 。

  据介绍 ,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 网络交易中 , 出卖人“刷单”、买受人“薅羊毛”等行为大量存在 , 违反诚信原则 , 扰乱交易秩序 , 应当予以严格规制 。 对出卖人而言 , 应当树立诚信经营理念 , 把精力放在提高产品质量之上 。 对买受人而言 , 若明知或应知对方“刷单”而订约 , 将影响合同是否成立的认定 , 故也应尽合理注意义务 。

  多次以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 , 罚款5万元

  苏州某法院审理的多起本地公司诉某机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 , 机械公司在未提供任何关于双方存在管辖约定证据的情况下 , 均以存在口头协议管辖约定为由 , 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在异议被驳回后提起上诉 , 二审均维持一审裁定 。

  相关案件的原告向法院提出异议 , 认为机械公司严重违背诚信 , 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 , 严重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 应予严惩 。 法院根据机械公司相关行为 , 对其作出处罚决定 , 机械公司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申请 。 两级法院多次与机械公司联系 , 告知其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权利 , 以及滥用诉权造成的影响、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

  经过两级法院法官的批评教育 , 机械公司充分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 , 表示将依法行使诉权 , 并主动缴纳罚款5万元 。

  据介绍 ,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 买卖合同商事纠纷中 , 当事人通过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方式实现拖延付款、拖延诉讼等目的的不在少数 , 严重违背诉讼诚信原则 , 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人民法院发现当事人存在滥用管辖权异议的 , 可以采取罚款等方式对其进行处罚 。 当事人应依法行使诉权 , 共同守护诉讼诚信 。

  电子证据易造假 , 微信记录如何“验明正身”?

  某纺织公司与某服装公司素有纺织品业务往来 , 纺织公司诉请服装公司支付欠款3万元 , 服装公司辩称经双方协商 , 就质量问题扣款后已结清款项 。

  诉讼中 , 服装公司提供了其与纺织公司微信聊天群组的聊天记录 。 经法庭调查 , 纺织公司确认其中微信名A、B、C所对应的微信号分别系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妻子、纺织公司员工所使用 。 服装公司出示了该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 , 而纺织公司未能提供推翻该聊天记录真实性的证据 。

  法院认为 , 根据该聊天记录 , 纺织公司工作人员以微信名C在群组中发送了对账单 , 该对账单末尾载明同意质量扣款3万元 , 并确认余款为8万元 。 服装公司在向纺织公司付清该8万元后 , 在群组中@纺织公司法定代表人妻子使用的微信名B , 告知“结清了” , B回复其“好的 , 谢谢!”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 , 已经完整反映出当事人之间就质量扣款及结清货款达成合意 , 纺织公司再行主张余款3万元缺乏依据 。

  据介绍 ,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 , 通过微信等APP软件进行交易磋商、合同订立、货款结算等活动已经日趋普遍 。 电子证据由于容易造假 , 人民法院在审查此类证据时通常会格外谨慎 , 例如要审查微信名称能否对应微信号、使用人身份 , 以及是否存在原始记录等 。 这就要求 , 买卖双方对微信记录等重要信息要加以妥善保存 , 以备不时之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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