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叶永青:本次个税汇算清缴具有三个特点

「经济观察报」叶永青:本次个税汇算清缴具有三个特点

「经济观察报」叶永青:本次个税汇算清缴具有三个特点//联盟头条 http://toutiao.caoding.cn/

经济观察网 采访人员 杜涛 在2019年即将结束的时候 , 国家税总局起草了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全面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算”或者“汇缴”)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公告”) , 同时还加上了一个详细的说明 。

此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哪些内容?主要针对哪些方面?汇算清缴要注意哪些内容?对此 , 经济观察网采访人员专访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 。 叶永青告诉采访人员 , 通过文件和说明 , 不仅初步明确了汇缴安排的法律体系 , 也向广大纳税人做了一次详尽的税法宣传 。 汇缴规定还同时明确了汇缴的时间、地点和渠道 , 在叶永青看来 , 从汇算清缴体系的构建看 , 本次年度汇缴制度的设立有三个特点 。

经济观察网:此次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规定和特点是纳税人应该注意的?

叶永青:本次个人所得税汇缴的规定是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的第一次汇缴 , 规定明确了需要办理年度汇缴的纳税人范围 。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 , 预缴制度只是税收管理制度 , 而汇缴制度本身是明确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 , 完成纳税义务的最终保障 。 在这个意义上 , 汇缴办法把预缴和汇缴之间的差异作为标准用作确定汇缴义务人的方式 , 最大范围地实现了整体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全面性 。 同时制度也明确了无住所纳税人进行相关申报的期限 , 因此 , 把无住所纳税人的税收管理也纳入了公告的范围 。

「经济观察报」叶永青:本次个税汇算清缴具有三个特点。当然 , 与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分类加综合的概念匹配 , 汇缴制度应该不包括个人取得其他分类所得和经营所得 。 因此如何继续推进汇缴制度的发展 , 寻求汇缴制度和目前12万个人申报之间的平衡 , 推进以个人为基础以家庭为核心的全面收入申报 , 仍需要时间 。 在这次的汇缴制度下 , 高收入人群中的相当一部分 , 由于其收入大量为分类收入或者通过合伙企业或其他形式主体实现的经营收入 , 并未纳入到汇缴范围中 。

同时汇缴的主体事实上将从事零星劳务的个人完整的归入了汇缴主体的范围 , 在这个意义上 , 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整体迈出了重要一步 。

经济观察网;此次个人所得税在申报便利方面有哪些特点?

「经济观察报」叶永青:本次个税汇算清缴具有三个特点。叶永青:公告延续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 , 进一步细化了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人群 。 我们理解本质上就是在综合所得12万以内或者以外 , 在平等条件下经过测算之后 , 得出了一个平衡且合理的补税门槛 , 在这个门槛之下 , 从方便纳税人 , 更好的体现公平和税收征管效率考量的角度出发 , 进行了豁免 。

这样的豁免既符合税收管理的效率要求 , 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税收公平 。 即对低收入人群的申报义务作了较低的要求 。

同时 , 申报便利还体现在两个方面 , 即一方面是允许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 , 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扣除或补充扣除;另一方面则是通过网上和电子化的方式提供申报渠道从而实现汇缴的便利化安排 。

公告还提出 , 个人汇缴、代理汇缴和委托汇缴相结合 。 汇缴公告规定了三种汇缴方式:1)自行办理年度汇算;2)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3)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代为办理 。 从而实现了完整的申报方式规范 。

经济观察网:此次是征求意较稿 , 您认为有哪些地方可以改进或者提高?

叶永青:需要特别声明和有争议的就是委托扣缴义务人办理 。 事实上 , 虽然很多专业人士站在企业的角度认为这样的规定给企业造成了额外的成本和负担 。 我认为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 理由如下:1)个人自行申报或委托专业申报都有成本 , 事实上强制扣缴单位申报从整体看并不增加社会成本;2)个人的零散申报造成的管理成本上升很可能大于单位集中申报 , 包括个人直接委托第三方申报也会产生更大的成本 , 尽管这一成本是市场化的 , 但是从社会效率角度这是更加无效的安排;3)扣缴单位对个人的具体情况已经有一定的了解 , 也具有更强的专业能力能够更为高效的处理这一安排;4)事实上 , 也已经明确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代为申报并不产生额外的法律责任 , 因此并不改变原有申报的状态 。 税法和税收管理不能仅仅从单个企业的角度出发 , 其必须从制度安排上解决社会成本的影响问题 。

从这点延伸开去 , 中国的税收管理本身还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扣缴行为 , 就如扣缴公告本身也明确了纳税人应当选择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 , 可自主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一样 。 可以发现 , 目前的征管体系是建立在现实基础上的 。 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 , 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而仅在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 , 也没有扣缴义务人代为申报时 , 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 当然 , 这样的规定本身也会产生一些争议 , 包括经常居住地和户籍地是否存在优先性的问题 。 但这个都在现行额体系范围内 。

最后 , 整个公告的最大亮点在于一个完善的解释和说明 , 虽然经历了重新发布的修订过程 , 但是以立法考虑的方方面面出发 , 对规则进行解析 , 包括采用了计算的例子来明确 , 都必须说是中国税务部门在立法努力上的一个重要进步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