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分拆上市新规落地,股票最好直接分配给中小股东

近日 ,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简称《规定》) , 明确了分拆试点的条件 , 规范了分拆上市流程 , 加强了对分拆上市行为的监管 。 笔者认为 , 推动分拆上市 , 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是重中之重 , 在这方面仍需出台配套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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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图据中国证券网

所谓分拆上市 , 是指上市公司以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子公司的形式 , 在境内实施IPO或重组上市的行为 。 由于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子公司董事高管 , 都可能会跟随上市公司投资、持有子公司股票 , 为确保分拆上市的公平 , 防止内部人过度获利 , 《规定》第一章第六条规定 , 上市公司董事、高管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 , 合计不得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10%;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董事、高管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股份 , 合计则不得超30% 。

如果上市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 , 主要获利者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管或子公司董事高管 , 那么这种分拆上市的动机本就不纯 , 理应约束控制 。 而从中小投资者的角度而言 , 上市公司分拆上市 , 中小股东能否得到子公司的股票 , 这是市场极为关注的 。 事实上 , 分拆上市有两种模式:

一是子公司分拆上市后 , 原本由上市公司持有的子公司股票 , 按比例分配给母公司(上市公司)股东 , 也即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也可得到子公司股票 。 这种情况下 , 上市公司不再持有子公司股票、不再控制子公司 。 这种模式下 ,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能直接获取分拆上市的利益;二是上市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票 , 并不再往下分配给上市公司的股东 , 而是统一由上市公司持股 , 上市公司与子公司仍维持母子关系 。 这种情况下 ,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受益 , 主要是子公司上市后获得股市溢价、推动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提升 , 或上市公司将来减持子公司股票获取减持受益 , 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属于间接受益 。

比较上述两种模式 , 第一种模式明显让上市公司中小股东获益更直接、更可靠 。 A股一个痛点就是上市公司治理问题 , 有些上市公司被内部人控制 , 即便上市公司由于分拆上市而受益 , 但这部分收益可能被内部人截留而化于无形 , 最终上市公司中小股东一无所获 。

《规定》对上市公司分拆上市到底选择哪种模式并未明确 , 笔者建议 , 理应选择第一种 , 因为这更有利于实现分拆上市的利益共享、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

这方面也不妨看看香港的做法 。 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规定 ,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要求母公司向其现有股东提供一项保证 , 使他们能获得新公司股份的权利 , 以适当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 , 方式可以是向他们分派新公司的现有股份 , 或是在发售新公司的现有股份或新股份中 , 让他们可优先申请认购有关股份 。 在港股分拆上市案例中 , 上市公司往往把分拆上市子公司的股票 , 通过特别股票股利的方式同比例分配给上市公司老股东 。

目前《规定》对A股分拆上市 , 并没有规定上市公司老股东对分拆上市子公司股票的优先认购权 , 因此 , 若借鉴香港的做法 , 最好选择将分拆上市的子公司股票 , 直接分配给上市公司中小股东 。

「红星新闻」分拆上市新规落地,股票最好直接分配给中小股东。当然 , 选择第一种分拆上市模式 , 也有些问题需要考虑到 。 上市公司不再持有子公司股票、转而由上市公司成千上万的股东持有 , 加上子公司IPO发行 , 子公司上市后的股权就可能极为分散 , 原来由上市公司控制的可能会变为没有实控人 , 子公司的公司治理或有一定的动荡过渡期 。

不过 , 这个问题也无需过于担心 。 或许 , 正是因为此前一些上市企业与实控人之间的人格混同 , 才导致A股产生一系列问题;股权高度分散、没有实控人也未必是坏事 , 只要各方坚持按照《公司法》等依法运作 , 无论是否存在实控人 , 都可高效规范运作 , 甚至更有利于确保上市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 。

红星新闻签约作者 熊锦秋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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