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不仅抢夺客车方向盘还殴打司机,这人被判了3年半

  近日 , 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 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

  今年5月22日15时30分左右 , 高某搭乘大客车自邓州前往南阳 。 当日16时40分左右 , 运载旅客13人的客车行驶至南阳市南邓路田园新城公交车站牌附近时 , 高某因客车行驶路线及下车地点问题与司机赵某发生纠纷 , 高某在客车正常行驶途中突然抢夺方向盘 , 并殴打司机赵某 , 赵某为避免事故而紧急停车 , 后二人发生撕扯、打斗 , 赵某眼部受伤 , 高某左胳膊受伤 。

  庭审中 , 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检察官向法庭出示、宣读、播放有关电子视频等证据材料并予以说明 , 对出庭作证人员进行了询问 。 该院检察官发表公诉意见时表示 ,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 , 对于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 , 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 , 从重处罚 , 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 高某置其他乘客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 在客车行驶过程中 , 多次殴打、拉拽驾驶人员 , 造成司机眼部受伤 , 该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 , 但这种行为危及公共安全 , 性质恶劣 , 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

  高某追悔莫及 , 表示自己文化程度低 , 法律意识淡薄 , 才造成现在的后果 , 希望法庭给他一次机会 , 能够对他宽大处理 。

  法院认为 , 高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依法应当承担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事责任 , 遂作出上述判决 。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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