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晚报]未婚女子“被结婚”,一查竟和姑姑有关!一纸诉状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
尚未结婚 , 可在准备办理结婚证时
小燕(化名)却发现自己“已婚”
经查 , 冒充她名字登记结婚的
是同龄的“姑姑”叶某
为此 , 其将南安民政部门告上法庭
请求撤销以小燕的名字作出的
结婚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
日前 , 鲤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支持了小燕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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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身份被冒用 女子请求撤销结婚登记
今年上半年 , 26岁的安溪人小燕与男友到南安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时 , 意外发现自己“已婚” 。 登记记录显示 , 她早在2014年就与黄某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 因此无法与男友办理结婚登记 。 小燕经过查证 , 发现自己的身份被“姑姑”冒用了 。
原来 , 小燕的“姑姑”叶某是小燕爷爷的养女 , 她一直没有落户 。 2014年 , 叶某与黄某相识后 , 因没有户口 , 就用小燕的身份办理结婚登记 。
小燕要求民政部门撤销作出的以小燕名字办理的结婚登记和结婚证 , 但未能如愿 。
今年7月份 , 小燕一纸诉状将南安民政部门告到鲤城法院 , 叶某和黄某被法院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 小燕认为 , 民政部门在办理叶某与黄某结婚登记手续时 , 未依法严格审查 , 致使她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 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民政部门于2014年作出的结婚登记及颁发的结婚证 。
部门
登记手续合法 应按离婚处理
庭审期间 , 南安民政部门辩称 , 叶某与黄某办理婚姻登记时 , 材料齐全、程序合法 。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 叶某提供了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关系等证明 。 民政部门经过审查 , 身份证及户口簿不存在伪造 , 声明书也是当面各自亲笔签名 , 因此为双方办理的婚姻登记和颁发的结婚证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
此外 ,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 可撤销证的婚姻只有因胁迫结婚 , 应认定为无效的婚姻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以及未到法定婚龄四种 , 该案均不存在以上情况 。
民政部门还认为 , 小燕和叶某是互换了身份信息 , 可以通过户籍管理单位的证明 , 申请婚姻登记的变更 , 或是提起民事诉讼 , 不能撤销婚姻登记 。 即使叶某存在冒用身份行为 , 那么她在登记时也是符合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 , 所以婚姻有效 , 应按离婚处理 。 而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案件 , 并非行政诉讼案件 。
因此 , 民政部门认为小燕请求撤销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不应予以支持 。
叶某向法院述称 , 因为自己是抱养的 , 当时没有落户 , 所以就用小燕的名字办理结婚登记 。
法院
冒用名字登记结婚 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经法院审理查明 , 2014年10月13日 , 叶某冒用原告小燕的名义及身份信息与黄某在南安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 , 民政部门准予办理结婚登记 , 并为其办理了结婚证 。 因小燕名字被冒用 , 导致其要办理结婚登记时不能办理 。
法院经审理认为 ,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 , 应当做到认定事实清楚 , 证据确凿 ,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 符合法定程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 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 , 该案中 , 叶某冒用小燕的名义及身份信息与黄某办理结婚登记和结婚证依法应予撤销 , 民政部门的答辩理由于法无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近日 , 法院一审判令撤销民政部门作出的以小燕名字办理的结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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