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韶关中院原院长刘曙光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
据广东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 , 经广东省委批准 , 省纪委监委对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刘曙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
经查 , 刘曙光理想信念丧失 , 背弃初心使命 , 对党不忠诚不老实 , 对抗组织审查;纪律观念淡薄 , 顶风违纪 ,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 违规出入私人会所 , 违规接受民营企业主安排的旅游活动;违反廉洁纪律 , 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 , 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 将应当由本人支付的费用由其他单位支付、报销;执法犯法 , 滥用职权 , 以权谋私 , 以案谋利 , 在法律诉讼、调解、执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 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 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形象和公信力 。
刘曙光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廉洁纪律、生活纪律 , 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犯罪 , 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 , 性质严重 , 影响恶劣 , 应予严肃处理 。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 , 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 , 决定给予刘曙光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 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
刘曙光简历
刘曙光 , 男 , 汉族 , 1955年10月出生 , 广东揭西人 , 大学学历 , 1972年7月参加工作 , 1983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
1989年1月任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副处级审判员
1994年8月任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2003年1月任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
2003年6月任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05年3月任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2016年1月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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