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江苏规定出租房屋不登记信息将被计入信用记录
新华社南京12月8日电(采访人员邓华宁)江苏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江苏省租赁住房治安管理规定》 , 明确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7日内申报登记信息 。 未按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 该管理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
规定要求申报登记信息的内容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姓名(名称)、居民身份证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工作单位(服务处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 以及房屋地址、产权信息、租期、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居住人员信息等住房情况 。
房东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申报登记信息呢?规定中列举五种渠道:(一)通过租赁住房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主申报;(二)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三)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出租住房的 , 可以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申报;(四)通过房屋所在地物业服务企业转报;(五)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转报 。 已经在住建部门登记备案的 , 由住建部门将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 , 出租人不再申报登记信息 。
出租人、承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未按照本规定申报、转报登记信息的 , 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 , 依法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
此外 , 管理规定还提出 , 出租住房集中供他人居住 , 出租居室达到10间以上 , 或者出租床位达到10个以上的 , 出租人应当按照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规定 , 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 确定管理人员 , 登记有关信息 , 落实治安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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