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风筝》赔15万!因为一个“细节”,编剧把制片人告了……
因认为电视剧《风筝》侵犯编剧署名权及原著作者署名权 , 长篇小说《风筝》的作者林宏将同名电视剧《风筝》的出品方北京东方联盟等四家公司诉至法院 。
12月5日 , 北京东城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 , 判令北京东方联盟等公司在电视剧《风筝》上为林宏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 , 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5万元 。
据了解 , 电视剧《风筝》是由柳云龙执导 , 柳云龙、李小冉、罗海琼、张檬等主演的谍战剧 。 《风筝》于2017年12月17日在北京卫视、东方卫视首播 。 2018年10月22日 , 该片获得第24届华鼎奖中国百强电视剧提名奖 。
但是 , 该剧此前因署名权一事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 。
没给编剧署名 , 热播剧《风筝》被告
据报道 , 此案原告林宏诉称 , 2009年4月30日 , 其与被告北京东方联盟公司签订《版权购买及剧本创作协议书》 , 约定其为电视剧《风筝》创作剧本 , 同时约定其享有原著作者署名权及电视剧编剧署名权 。 原告创作并向北京东方联盟公司交付了剧本 , 原告作为长篇小说《风筝》的作者和涉案电视剧的编剧 , 依法享有相应署名权 。
后涉案电视剧《风筝》于2017年12月先后在北京电视台和上海电视台播出 , 此后又在爱奇艺、腾讯视频及咪咕视频网络平台播出 。
原告发现该剧编剧署名为杨健和秦丽 , 或者是杨健和林丽 , 但没有为自己署名编剧及原著作者 。
林宏认为 , 北京东方联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新丽电视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浙江东阳龙锦宸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电视剧的出品方和制作方 , 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制片者 , 未给原告署名的行为严重篡改了事实 , 已侵犯其编剧署名权和原著作者署名权 , 并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 故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在涉案电视剧上为自己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连续30日在北京电视台、东方电视台、腾讯视频、爱奇艺、咪咕视频的显著位置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21万余元 。
法院对比小说后判片方赔15万
被告东方联盟公司答辩称 , 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 , 原告不是合同约定的涉案电视剧编剧 , 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
被告新丽集团公司、新丽投资公司亦不同意原告诉求 , 称东方联盟负责涉案电视剧剧本 , 关于剧本的来源 , 两家公司认可东方联盟公司的意见 , 并称原告不是涉案电视剧编剧 , 该剧也没有使用原告的涉案同名小说 , 故并不侵权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根据对涉案电视剧与涉案小说、涉案电视剧与涉案剧本的比对结果 , 发现三者所讲述的故事整体框架及脉络基本相同 , 人物关系设置也基本相同 , 在此基础上包含了大量相同或相似的情节和桥段 , 且该等情节的具体展开方式、设计安排亦多有雷同 。 结合在案证据 , 足以认定涉案电视剧使用了涉案小说及涉案剧本 。
其次 , 根据双方合同往来和支付报酬的情况 , 法院认定涉案合同真实有效 。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东方联盟公司、新丽集团公司、新丽投资公司在涉案电视剧《风筝》上为林宏署名为编剧及原著作者 ,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 在爱奇艺网显著位置刊登声明 , 并赔偿损失15万元 。
此次一审胜诉的判决书长达30页 , @编剧肖锚II 在微博上晒出了最后两页结果 , 并表示 , “我们赢了!赢了!赢了!”
我们《风筝》剧本诉柳云龙、杨健的东方联盟影视公司侵犯林宏编剧署名权官司今日一审判决 , 我们赢了!赢了!赢了!
来源:中国青年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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