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闻网」购房者迟迟不履约 房主状告买家和中介

  购房者迟迟不履约 售房者进退两难

  房主状告买家和中介 法院判买家赔偿3.5万余元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采访人员钟华

  在二手房交易中 , 买卖双方到房产交易所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 本是为了交易更透明 , 避免出现一方两卖等问题 。 然而 , 柳州市的卖房者吴先生与买方到房产交易所进行网签之后 , 买方却迟迟不履行合同交付房款 , 他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 。 近日 , 鱼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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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中介卖房连签三合同

  吴先生在柳州市燎原路白云小区三村有一套房屋要出售 。 2018年6月16日 , 他与一家房产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卓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委托合同书》 , 委托卓某出售这套房屋 。

  2018年11月7日 , 卓某所属中介公司柳江分公司的员工梁某表示要购买吴先生的房子 , 于是吴先生与梁某 , 及卓某所属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 约定吴先生将位于白云小区三村的房屋出售给梁某 , 房屋售价92万元 。 签订合同后 , 梁某按合同向吴先生支付了1万元购房定金 。

  在这份合同中 , 吴先生同意梁某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该房产 , 并对办理网签手续、首付款存入时间、办理按揭手续的时间及违约赔偿责任进行了约定 。 合同中还约定 , 办理上述房产的过户姓名由梁某自行指定 。

  2018年11月16日 , 由梁某指定 , 他的姐姐阿容与吴先生一起来到柳州市房产交易所 , 签订了《柳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 合同约定 , 阿容须于2018年12月5日之前向银行提交按揭贷款申请的相关资料 , 并配合银行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 还要在同年12月28日之前将部分购房资金19万元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 。 吴先生则要在2019年1月18日之前将房屋正式交付给阿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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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方不履约房主进退两难

  然而 , 这笔二手房交易网签后 , 阿容并未按合同约定将19万元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 , 亦未办理银行按揭贷款 , 导致《柳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未能继续履行 。 网签的交易无法继续进行 , 房子又不能另外卖给他人 , 这让吴先生进退两难 。

  吴先生认为 , 业务员卓某及其所属中介公司 , 与梁某、阿容存在恶意串通 , 与他签订根本不愿意履行的连环串通合同 , 导致他不能实现出售房屋的目的 , 造成了他的资金损失 。 于是 , 吴先生向鱼峰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他与梁某、阿容分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 判令梁某赔偿2.9万余元 , 阿容赔偿3.5万余元 , 卓某赔偿1.9万余元 。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 阿容同意解除她与吴先生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 , 但却辩称该份合同是为了办理房屋买卖而签订的 , 只是因为中介公司与吴先生之间的代理纠纷 , 才导致她无法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将首付款存入监管账户 。 卓某及其所属中介公司辩称他们并未违约 ,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否履行 , 主要看买卖双方 , 中介方只是配合买卖双方办理相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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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判决买方赔偿3.5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 本案可认定梁某指定阿容为案涉房屋产权人 , 吴先生同意并与阿容签订了《柳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 由阿容按合同履行房屋买受人的义务 , 实际上吴先生与梁某均不再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 系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 故不能认定梁某违约 。 吴先生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 法院予以支持 。

  《柳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签订后 , 阿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19万元购房资金存入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内 , 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 吴先生要求解除该合同 , 符合法律规定 , 且阿容也表示同意解除 , 对于吴先生的这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

  法院还认为 , 本案《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因吴先生与梁某协商一致 , 实际上已经不再继续履行 , 房产中介公司只是合同的中介方 , 卓某作为公司业务员签字系履行职务行为 , 不是合同当事人 , 吴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中介公司存在违约或恶意串通的行为 , 故吴先生要求卓某及其所属中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于法无据 , 法院不予支持 。

  近日 , 鱼峰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吴先生与梁某、卓某所属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 以及吴先生与阿容签订的《柳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阿容应向吴先生赔偿违约金3.5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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