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夫妻离婚公婆追讨165万买房钱 法院这样判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杭州小夫妻离婚 , 公婆追讨165万买房钱!但媳妇不认账了)

  当今时代 , 面对情感不和 , 越来越多的人毅然选择离婚 , 随之产生大量离婚纠纷 , 婚后财产怎么分 , 如何维护自身权益成为了当事人甚至是父母的心头大事 。

  小胡与小红于2009年9月10日登记结婚 。 2015年2月1日 , 男方小胡的父母和小胡以165万元价格把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的A房屋卖掉 , 后中介机构将该165万转账给了小胡 。 同年2月3日 , 小胡与妻子小红以230万元价格买下另一套滨江区的房子 。

  230万房款中 , 117万元是小胡付的 , 其余113万元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 。

  2015年5月18日 , 小胡向父母出具一份《借条》记载:“因本人现在没有经济条件购买住房 , 现向父母暂借购房款165万元 , 待有条件时归还 , 月利息1.2% 。 ”

  没想到小胡与小红于2019年1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 。

  儿子儿媳离婚 , 最心焦的就是父母 。 小胡父母立马想到了那165万买房钱 。 当初出钱给孩子买房 , 写儿媳妇名字是因为她和儿子是两口子 , 现在都离婚了 , 理应还他们的养老钱 。

  老两口遂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将儿子媳妇一起起诉到法院 , 要求小胡与小红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

  滨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165万元可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

  另外 , 本案出资款不属于赠与性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 “当事人结婚后 , 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 , 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 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 ”该法律规则旨在解决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夫妻双方 , 但适用该法律规则的前提是该出资行为已经定性为赠与之情形 。 目前 , 小胡父母已经明确该出资款为借款 , 并要求儿子小胡出具借条以示之 , 与此同时 , 小红也未能举证该出资款为赠与性质 , 故本院认为涉案165万元不属于赠与性质 。

  最终 , 法院判决小胡、小红归还小胡父母借款本金16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

  法官提醒

  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 , 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 , 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 。 但是子女成年后 , 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 , 实际上并无继续供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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