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一已婚男子持刀杀害前女友 一审被判处死缓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不甘心分手 , 南宁一已婚男子持刀杀害前女友 , 一审被判处死缓)

  南宁已婚男子苏某赐在同居女友提出分手并搬走后 , 心有不甘 , 在跟前女友因感情发生争执时 , 将前女友捅死 。 11月28日 ,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苏某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1963年出生的南宁男子苏某赐在有合法婚姻存续情况下 , 于2014年12月开始又与离异女子韦某逐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 。 2016年10月 , 苏某赐和韦某在南宁市江南区一出租房内同居 。 后因两人经常发生争吵 , 韦某提出分手 , 并于2018年6月搬走 。 苏某赐为此怀疑韦某“外面有人” , 并一直心有不甘 。 2018年9月26日早上10时许 , 韦某在该出租屋二楼卧室与苏某赐见面时 , 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 , 苏某赐即持刀连续捅刺韦某的头面部、颈部等部位多处 , 致韦某当场死亡 。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 , 韦某的两名子女向苏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向苏某赐提出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

  法院认为 , 苏某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 案发后 , 苏某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 。 苏某赐的犯罪手段残忍 , 后果严重 , 依法应予严惩 , 但鉴于该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 , 苏某赐有自首情节 , 对其判处死刑 , 可不立即执行 。 同时 , 苏某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子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 依法应予赔偿 。

  最终 ,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苏某赐犯故意杀人罪 , 判处死刑 , 缓期二年执行 , 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 , 苏某锡赔偿受害人子女的经济损失4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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