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高以翔去世网上现疑似免责条款合同 浙江卫视真的可以免责吗?

  扬子晚报网11月28日讯(采访人员陈勇)11月27日凌晨 , 演员高以翔在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录制过程中晕倒 , 送医院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

  11月27日晚 , 浙江卫视方面发出官方声明 , 透露高以翔亲属已赶至事发地宁波 。 节目组正配合高以翔家属及经纪团队 , “按照家属意愿积极妥普处理后续事宜” 。 对此意外造成的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 浙江卫视方面除了表示遗憾和惋惜外 , 还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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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 , 网上有疑似录制合同流出 , 其中有条款约定:“节目竞演存在激烈竞争 , 可能会给乙方艺人造成生理心理负担 , 乙方艺人要充分认知 , 并自愿承担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 , 有网友看到后产生疑惑:难道说高以翔等同于签了生死状 , 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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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在此事件中 , 浙江卫视真的可以免责吗?若担责 , 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尚不清楚该合同是否是格式合同 , 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真的可以免责吗?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郑晓静告诉采访人员 , 目前还不能确定高以翔在录制节目时 , 是否有长时间高强度参与录制的情形 。 郑律师认为 , 若时间过长 , 又没有得到休息保障 , 而这些原因又与其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 , 则浙江卫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另外 , 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应急措施 , 在高以翔晕倒后 , 录制方是不是及时进行了救助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

  至于合同中网友们认为的免责条款 , 郑律师觉得应视为风险告知条款 , 即告知艺人风险 , 艺人愿意承担风险 。 对责任的承担 , 双方并未约定免除 , 体现在合同“第五条保险”中 , 即双方共同约定人身安全意外适用《保险法》规定 。

  另外 , 《合同法》中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也作出了规定: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 。 所以即使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 , 节目组也不一定能免责 。 免责条款并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 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 该事件也提醒电视台、艺人、公众在签订合同时 , 如何合法有效 , 防范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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