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正义网]家暴不是“家务事”!检察官:恋爱同居中的暴力也是家暴

  “我被家暴了 , 过去的半年我仿佛活在噩梦里 , 关于家暴的这一切 , 我必须说出来!”11月25日 , 在第20个“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当天 , 知名美妆博主宇芽在微博上自曝多次被前男友家暴 , 该话题一度冲上微博热搜榜第一 ,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

  据全国妇联统计 , 全国2.7亿个家庭中 , 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 , 比例之高触目惊心 。 对此 , 专家表示 , 家庭暴力可能涉及多种犯罪 , 应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界定 。 对于反家暴 , 要做到零容忍!

  恋爱关系也属家暴范畴

  精神和钱财控制也属家暴行为

  宇芽被家暴事件被广泛关注 , 也让“家庭暴力”这一名词再次进入了大众视野 。 2016年我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规定:在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即为家庭暴力 。

  然而 , 有网友指出 , 宇芽与男友没有结婚 , 只是恋爱关系 , 所以男友的暴力行为不能称为家暴 。 对此 , 北京市石景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曹丽薇在接受正义网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附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 , 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 “这就是说在中国 , 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暴力 , 与婚内暴力相似 , 隐蔽性高 , 公权力不易察觉 , 也是被纳入家庭暴力 , 均受法律约束 。 ”

  

[检察日报正义网]家暴不是“家务事”!检察官:恋爱同居中的暴力也是家暴

----[检察日报正义网]家暴不是“家务事”!检察官:恋爱同居中的暴力也是家暴//---- http://www.caoding.cn

  网友评论

  据宇芽讲述 , 自从和前男友在一起后 , 家暴和各种贬低大骂接踵而至 , 她不仅遭受了肢体上的暴力 , 在精神上和钱财上也受前男友的控制 , 还曾一度被威胁恐吓 。

  对此 ,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杨晓林表示 , “从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来看 , 肢体暴力只是其中一种 , 家庭暴力还表现为经济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等各种形式 。 ”

  家暴只有0次和无数次

  暴力行为可能涉及多种犯罪

  宇芽表示 , 自己已被前男友家暴近半年 , 因为前男友事后的甜言蜜语和自己的心软 , 她选择隐忍 。 然而 , 一次次的原谅并没有让他的暴力行为停止 , 反而愈演愈烈 。 在经受五次家暴后 , 宇芽终于认清事实 。 她选择不再沉默 。

  而对于家暴可能涉及到的犯罪行为 , 杨晓林指出 , 宇芽前男友的每一种行为对应了不同的法律后果 , 不能一概论之 。

  从最严重的人身伤害来看 , 前男友在电梯间拖拽、殴打宇芽的行为 , 根据后果的严重程度 , 可能承担治安处罚法上的行政责任 , 严重的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 。 从对宇芽人格权的伤害来看 , 前男友贬低大骂宇芽的行为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 亦或需要对宇芽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前男友威胁宇芽的行为也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其对宇芽的侮辱、诋毁可能构成侮辱罪 , 当然 , 在互联网上进行侮辱、诋毁行为也要根据事实承担相应的侮辱责任 。 从财产损害上来看 , 前男友破坏车位等行为可能构成侵权法上的财产损害赔偿 , 严重的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

  “无论舆论多么强烈 , 司法审判都应当是独立的 。 ”杨晓林指出 , 法律责任的追究都要在司法审判的逻辑下进行 , 宇芽想要追究前男友的责任就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存在 , 或者依靠法官主动的事实查明来证实侵害确已发生 。

  在宇芽被家暴的视频曝光后 , 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展开调查 , 据最新消息 , 宇芽前男友陈某因故意伤害、通过微信实施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两项违法行为被行政拘留20天 , 并处罚款 。

  防治家暴立法还需完善

  反家暴 , 要做到零容忍

  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的难题 , 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 当前 , 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家暴问题做出了规定 。 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防治家暴起到积极的作用 。

  根据《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 , 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除了报警自救和公权力介入 , 受害人也可以向反家暴社工团体求助 。 深圳市鹏星家庭暴力防护中心个案管理中心主任刘西重表示:“如果有家暴受害人向我们社工组织求助 , 我们会根据她的具体情况制定符合她需求的安全计划 。 ”

  “但是现实情况是复杂的” , 杨晓林表示 , 我国防治家暴还存在立法不足、维权障碍问题 。 主要存在以下缺陷:一是未明确界定家庭暴力的概念;二是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不够;三是缺乏有针对性的处理程序和举证规则;四是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职责不明确 。

  杨晓林指出 , 应从立法完善方面进一步明确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 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 , 完善有针对性的处理程序和证据制度 。 这包括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如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受侵害事实及伤害后果并指认系被告所为的 , 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 。 被告虽否认但不能提供反证的 , 法院可以推定被告为加害人 , 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存在 。 在“以暴制暴”案件中适用“暴力及其后果专家证词”制度 。

  另外 , 要明确有关机关的职能定位 , 包括加强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增强检察机关的公诉范围、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作用、建立家庭暴力预防机制和配套的社会服务体系 。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家务事’ , 从更深层次意义上看 , 它还表现为对家庭中弱势群体人权的严重侵犯 。 ”杨晓林指出 , 对家庭暴力的防范 , 不仅体现了对于受害者的关怀 , 更体现了对于他们人权的尊重 。 拿起法律武器勇敢面对才是止暴制暴的正确选择 。 对于反家暴 , 要做到零容忍!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