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如何把握使用惩戒的度?教育部将给教师送戒尺定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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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日前公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 , 其中明确提出 , 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 可根据学生违规违纪的情节轻重采用不同惩戒手段 。 与此同时 , 征求意见稿也为教师行为列出了“禁止清单” 。

  该征求意见稿发出后 , 立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 本报在微博上设置的话题“教育部拟为教育惩戒权划线”阅读量达到1.4亿 。 人们在阅读的同时 , 也提出了问题:“为什么要明确界定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教师如何把握使用惩戒的度”……

  为此 ,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采访人员采访了专家学者和一线教师 。

  早在今年7月 ,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 就提出了要“制定实施细则 , 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当时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 由于近些年一些程序性规定不严密、不规范甚至缺失 , 影响了教师正确行使教育惩戒权 。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建龙指出 , 在中国传统的教育观念中 , 教师惩戒权似乎是一个不需要讨论的问题 ,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教不严 , 师之惰”的说法 。 但是随着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 , 家长对孩子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 对教师惩戒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 , 由此屡次产生家校纠纷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目前我国与教师惩戒权相关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教育法规定 ,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利 。 教师法则规定 , 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 有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 。

  “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提及教育惩戒这个概念 。 ”姚建龙说 , 这使得“能不能惩戒学生”成为一个问题 , 因为人们找不到合规合理合法的惩戒与虐待体罚的界限 , 这也致使一些负责任的教师如要“管学生” , 就可能“风险自担” 。

  这种观点在一些一线教师那里得到了印证 。

  这次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 , 一般惩戒包括点名批评、做书面检讨、适当增加运动要求、不超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面壁反省等 。

  但北京某中学数学教师徐老师说:“别说面壁反省了 , 就是上课让学生站了一会儿 , 如果被家长看到 , 我们都会很紧张 。 ”徐老师最近约一位学生家长到学校面谈 , 但家长到教室的时候 , 正赶上这名同学因为犯困自己站起来清醒一下 。 徐老师说:“我带着家长到办公室的第一件事不是聊孩子的学习 , 而是忙着解释孩子刚才不是在被罚站 。 ”

  “出台这个征求意见稿最大的意义就在于 , 它用定性加列举的方式把惩戒权这个问题说明白了 。 ”姚建龙说 , 这也说明教育行政部门正在直面问题 , 表现出了应有的担当 。

  把教师的教育惩戒权界定清楚、清晰界定了哪些方式可以惩戒、实施什么样的惩戒 , “这其实是在给老师撑腰 , 而与此同时 , 也在提醒老师承担义务 , 不能只管教书不管育人” 。 姚建龙说 , 避免孩子的行为出现偏差有三道基本防线 , 第一道防线是父母 , 第二道防线是学校 , 最后一道防线才是司法 。 要避免频频出现“熊孩子” , 一方面需强化家长监护责任 , 另一方面则是强化学校管教功能 , 不让问题“出校园” 。 “实现这一点的前提 , 就是教师有必要的惩戒手段 。 ”

  值得关注的是 , 该征求意见稿在给老师送出“戒尺”的同时 , 也给这把“戒尺”立了规矩 。 该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 ,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教育过程中 , 不得有下列行为:以击打、刺扎等方式 , 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行为;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 , 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行为;辱骂或者以带有歧视、侮辱的言行贬损等侵犯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因个人或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因个人情绪或者好恶 , 恣意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惩戒;其他侵害学生基本权利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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