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香港各界人士:香港法院越权判决,不符合香港社会主流( 三 )

叶刘淑仪提到 , 早于1997年2月 , 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紧急情况规例条例》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 完全合法合宪 。 况且 , 任何政府遇到紧急情况 , 都会采取各种应变的行政措施 。 她认为 , 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作出权威声明 , 证明“紧急法”无“违宪” , 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漠视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相关决定 , 特区政府应尽快上诉 , 纠正有关判决 。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梁美芬指出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作出严正声明 , 为意料中的事 。 行政长官须向中央政府负责 。 特区政府应该提出上诉 , 以厘清宪制权力 。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原副院长顾敏康指出 , 根据基本法第158条规定 , “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 ”由此可见 , 虽然香港法院有解释权 , 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有最终判定权 , 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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