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对被帮扶反咬者应以诬告陷害罪治罪 | 光明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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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则消息 , 让人领略了诬陷者的人性之恶有多恶 。 当然 , 也有数量不在少数的公众气恼于刘某的“多事” , 更有甚者则指责刘某“活该倒霉” 。 舆论场中的这番场景 , 并非是公众丧失了是非 , 而恰是对屡屡发生的此类事件所显现的是非不彰、恶性膨胀的愤懑和无奈 。 这个事实也说明 , 人们已经倦于谴责和斥骂那些人性恶者 , 因为人们通过时常听闻的此类事情 , 清楚地知道这种恶性膨胀之人的恩将罪报、从容作恶的劣行 , 已非口头的谴责乃至斥骂所能规劝和阻止 。 再三发生的这种诬告陷害帮扶者的事件 , 就是明证 。

  对这种不断拉低社会道德底线的行为 , 难道只能听凭其发生 , 只能放任其反复出现?答案当然不是这样 。 从上述事件看 , 如果刘某的车中没有配备行车记录仪 , 那么 , 这件事情说清楚的可能性有多大——尤其是那些发生在人车稀少路段上的此类事件?如果这件事情说不清楚 , 导致刘某承担撞人责任 , 那么 , 这个后果产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将会是什么?弄清楚相关问题 , 就可以得出结论:对那些被帮扶反咬无辜的帮扶者的人 , 应以诬告陷害罪治罪 , 因为这种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所定义的诬告陷害罪的犯罪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 , 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 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 情节严重的行为 。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 , 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 , 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 。 诬告陷害罪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显然 , 在上述这类事件中 , 被帮扶反咬者的行为 , 是故意所为 , 且犯意显著 , 恶意明显;其以情节恶劣的反咬表现出来的诬告陷害行为 , 会导致无辜帮扶者的交通肇事罪以及相应的刑、民事责任 。 因此 , 对被帮扶反咬者应以诬告陷害罪治罪 。

  对被帮扶反咬者应以诬告陷害罪治罪 , 不仅是要减少乃至杜绝此类行为 , 更是要彰显社会正义 , 将道德行为水准和道德评价标准恢复至正常 。 自古以来 ,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被视为一种美德 。 上述事件的屡屡发生 , 不仅将公德标准降至连“滴水”之报都没有 , 而且还将实际上早已超过“滴水之恩”的帮扶行为报之以兜头瓢泼脏水 。 这种令人不堪不齿的行为陷人以罪 , 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无疑 。 在上述案件中 , 警方在调取了刘某的行车记录仪上的影像记录后 , 正在进行进一步调查 。 如果警方在后续调查中取得了被帮扶者涉嫌诬告陷害的证据 , 则司法机关应该依法对其进行处置 。

#光明网#对被帮扶反咬者应以诬告陷害罪治罪 | 光明网评论员。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 。 从上述事件中 , 人们可以看到社会的道德底线及其评价标准是如何失守的 。 对被帮扶反咬者的姑息甚或纵容 , 就是对社会道德失守的无视和放任 。 对被帮扶反咬者的行为 , 再也不能以界限含混的“批评教育”而告终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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