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大同男子拒不执行交通行政处罚 五千罚款变一万
大同首例!拒不执行交通行政处罚 五千罚款变一万
山西晚报讯(采访人员 郭斌)未取得合法手续违规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 , 被处罚款5000元 , 但当事人对交通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义务催告书置之不理 。 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11月14日 , 当事人交了罚款及加处罚款总计10000元 。 这是大同市拒不执行交通行政处罚被强制执行的首例案件 。
2018年10月30日14时30分许 , 王某驾驶一辆江淮牌电动车从同煤集团供水处附近载客到平旺公园 , 收费5元 , 到达目的地后 , 被交通执法人员发现并查扣 。 王某涉嫌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巡游出租车经营活动 。 11月8日 , 大同市交通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 认定当事人的活动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给予其责令改正、罚款5000元的处罚 , 限其于接到决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 。 若逾期不缴纳罚款 , 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 并于当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 2019年7月18日 , 市交通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 , 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 市交通局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 。
平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 ,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 并于2019年8月19日举行了听证会 , 相关人员均到会陈述了意见 。 法院经审查认定 , 申请执行人市交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 , 该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 ,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 , 既未申请行政复议 , 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 且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 申请执行人向平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 , 应准予强制执行 。 依照有关规定 , 平城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 , 裁定对市交通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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