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今报]恋爱3年,男子给女友转账10万,分手后想要回来...法院判了

  谈恋爱伤钱

  谈钱伤感情

  送礼物、吃饭、看电影、逛街……

  热恋中难免会花钱

  还有人说

  最美的情话莫过于

  “我养你”

  一般来说

  男方在经济上的支出要大于女方

  所以在分手的时候

  会觉得自己很亏

  于是分手时 ,

  男方就索要分手费

  要回曾经自己所有的花费

  在一起的时候热情似火

  分开后为钱撕破脸值得吗?

  这个问题没有正确答案

  那么 , 法院会怎么判呢?

  近日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前男友诉女友不当得利纠纷案

  28岁的林先生经营一家公司 , 单身的他一直寻觅着合适的另一半 。

  2016年8月 , 在朋友的生日聚会上 , 林先生结识了长相甜美、性格活泼的汪女士 , 在获得汪女士的联系方式后 , 林先生对其展开了猛烈的追求 , 不久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 。

  2017年情人节 , 汪女士收到支付宝消息 , 一看是林先生给自己的转账 , 转账金额很有寓意 , 一次转账5200元 , 一次转账1314元 。 同时还收到了林先生表达爱意的一条短信:爱你一生一世 , 永远不变 , 情人节快乐 , 我的宝贝 。

  看到男友如此慷慨大方 , 浪漫细腻 , 汪女士欣然收下了这两笔钱款 , 并为林先生准备了一条名牌皮带作为情人节礼物 。

  热恋期间 , 两人每逢纪念日、节日都会互赠礼物或互相转款表达爱意 。

  但好景不长 , 林先生和汪女士渐渐产生了矛盾 , 以前的甜蜜、体谅、宽容不复存在 , 取而代之的是争吵、冷战、矛盾 。 今年6月 , 两人在大吵一架后选择了分手 。

  分手后 ,

  沉浸在痛苦之中的林先生发现 ,

  恋爱期间 , 他曾给汪女士多次转款 ,

  仔细一算 , 金额竟高达10万余元 。

  林先生认为 , 他与汪女士已经分手 ,

  汪女士应该归还恋爱期间他所转的钱款 。

  于是 , 林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 ,

  一纸诉状将汪女士诉至城西区人民法院 ,

  要求汪女士归还10万余元 。

  庭审过程中 , 双方各执一词 , 争执不下 。

  汪女士认为恋爱期间双方是自愿的 , 两人都有付出 , 所有钱款都是林先生自愿赠与 , 目的是为了讨自己开心增进感情 , 不应该退还 , 而且恋爱期间 , 虽然汪女士收到了林先生的钱款 , 但自己也多次给林先生购置了价格不菲的衣服、名贵手表、包等物品 。

  开庭期间 , 汪女士向法官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 证实钱款系林先生自愿赠与 。 林先生则向法官提交了两人交往近3年来的支付宝转账记录 , 证明钱款接收人都是汪女士 。

  城西法院经审理认为 , 林先生无法举证证明汪女士取得不当得利 , 因此对林先生提出的让汪女士退款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

  最终 , 经承办法官多次耐心释法 , 案件以调解结案 。

  钱财不是增进感情的筹码

  日常生活中 , 为了增进感情 , 男女双方都会赠送对方一定的钱财或者礼物 。 这种给付是否需要返还 , 则要看男方是否是自愿给付、给付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什么 。

  承办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 ,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 , 取得不当利益 , 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这是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对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 。

  ●如果给付单纯是为了博取女方欢心 , 而且不是以结婚为目的自愿给付 , 给付金额也与男方经济条件相当 , 那么该给付就属于赠与 , 不应予以退还 。

  ●如果男方转款是应女方作为结婚条件的给付 , 或者女方以分手为目的要挟转款 , 此种转款应当予以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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