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供暖纠纷中温度不达标占首位,法官提醒:测温证据认定需要双方认可

北京日报客户端■供暖纠纷中温度不达标占首位,法官提醒:测温证据认定需要双方认可。北京市三中院今天上午通报 , 该院自2017年至2019年10月 , 辖区法院受理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案件逾三万件 , 二审案件共453件 , 案件呈现逐年小幅上升态势 。 据统计 , 供热温度未达标 , 供暖设备损坏案件占比近六成 , 而实践中 , 当事人单方制作形成的测温证据 , 往往难以充分证明供热当时的室温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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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甘南 摄

北京三中院民三庭庭长侯军介绍 , 在供热纠纷案中 , 采暖用户主张供热企业未提供合格的供热服务、室内温度不达标或认为未供热 , 要求减免供暖费的占比最高 , 约为57.5% 。 采暖用户的诉讼理由包括:供热企业未履行维修义务、未按要求及时测温、无供热设施 , 或某一间起居室温度不合格等 。

侯军介绍 , 《温度测量规定》以及《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按面积计费版)》均规定 , 本市法定采暖期或市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等实际情况确定的采暖期内(以下统称采暖期) , 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住宅 , 居民用户卧室、起居室室温在18℃以上(含18℃)或符合与用户的约定 , 采暖室温质量为合格;卧室、起居室室温低于18℃或不符合与居民用户的约定 , 采暖室温质量为不合格 。

当用户发现室温低于规定标准或约定标准的 , 可向供热企业申请测温 , 供热单位应自接到用户测温申请当日与用户约定进行入户测温 。 同时 , 测量需符合室内检测环境的要求 , 包括屋内是否与无外保温的空间连通;用户有无自行扩大采暖面积或者增加散热设备;有无自行拆改、移动、更换室内供热采暖设施等 。 因此 , 供热企业提交的测温记录应当具有采暖用户签字确认 , 缺少采暖用户签字的记录属于单方制作完成的测温证据 , 难以证明室温情况 。

同理 , 采暖用户递交自行测温记录 , 若无供热企业的认可亦属于单方测温证据 。 若采暖用户不认可供热企业的测温报告 , 可以申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室温检测 。 因此 , 第三方的测温结果或具有双方签字的测温记录具有更高的证明力 。

北京日报客户端■供暖纠纷中温度不达标占首位,法官提醒:测温证据认定需要双方认可。此外 , 根据今年最新的规定 , 对执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 , 不得实行超高加价 。 以往 , 在特殊户型如LOFT或下沉式户型中 , 对于超高面积系加倍收取供暖费 , 但该规定今后将不再执行 。

来源:北京晚报

采访人员:王晓飞

流程编辑:孙昱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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