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都市报】公司聚餐女子醉酒死亡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公司聚餐女子醉酒死亡 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跨年聚餐本是一件喜庆事 , 而就在去年 , 四川邛崃一女子在公司组织的元旦饭局上醉酒后死亡 。

  事发后 , 其家属将当日组织聚餐的公司、就餐店家、同桌就餐者一并告上法庭 , 索赔百万 。 13日 ,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采访人员从邛崃法院获悉 , 近日 , 法院审理后判决 , 确定该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 剩余部分由死者自行承担 。

  案情

  女子醉酒死亡

  家人向多方索赔百万

  2018年最后一天 , 邛崃某医美公司组织其全体员工在某火锅店举行迎新春聚餐 , 约有40人出席就餐 。 约23时 , 聚餐结束 , 医美公司员工周某处于醉酒状态 , 医美公司安排员工将周某护送到其家中 。 谁料 , 第二天上午9时许 , 其前夫到房间照看周某时 , 发现她已无呼吸 。 前夫立即将其送往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进行抢救 , 但抢救无效 , 周某于2019年1月1日9时50分被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宣告死亡 。

  根据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 周某“直接死亡原因 , 饮酒后窒息?心源性猝死?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1小时 , 引起直接死亡原因的疾病或情况 , 急性酒精中毒 , 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9小时” 。

  1月下旬 , 死者父亲、母亲、儿子将医美公司、火锅店及同桌同事5人告上法庭 , 要求上列被告承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及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4万余元 。

  审理

  死或与酒有关

  公司应担责死者负主责

  法院审理认为 ,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 , 周某在参加医美公司组织的聚餐活动中 , 造成周某死亡的原因与其饮酒过度有一定的因果联系 。

  本案中 , 周某作为成年人 , 应当具备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 在餐桌上应当根据自身的状况选择适当饮酒或者不饮酒 , 并且能够预见过度饮酒潜在的危害性 。 周某一旦选择饮酒 , 应当量力而为 , 适可而止 。 而周某明知或者应当知道醉酒的危害性 , 却没能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 。 故周某对自身死亡结果具有重大过失 , 其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

  法官介绍 , 医美公司组织、召集员工聚餐 , 该行为本身并无不当 , 也无过错 。 但医美公司在已意识到周某因醉酒可能导致其发生人身损害危险时 , 安排员工将周某送回家中 , 而未进一步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 。 因此 , 医美公司作为聚餐组织、召集者 , 其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 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

  法院认为 , 火锅店作为餐饮管理者 , 其仅仅是餐饮的提供者 , 对就餐者的饮酒行为而言 , 没有证据表明火锅店对周某的饮酒行为以及死亡后果存在过错 , 火锅店不应承担责任 。

  至于同桌就餐的5名同事是否承担责任 , 法院认为 ,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 , 在就餐中途 , 同桌的张元某、康某、陈某因故提前离席 , 本案也没有证据证实同桌就餐的人存在劝酒、斗酒等行为 。 法院不予采纳原告提出同桌就餐者应承担责任的主张 。

  判决

  公司承担20%责任

  给付原告赔偿款13万余元

  法院审理确认 , 此次损害对原告三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779321.50元 。 法院对周某的不幸离世感到遗憾 , 对其家人也深表同情 , 综合考量周某与医美公司对于导致发生该次损害事故所起的作用 , 以及双方各自过错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 确定医美公司按照20%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 剩余部分由周某自行承担 。

  鉴于医美公司之前已经给付给周某家人20000元 , 法院判决 , 被告医美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 , 给付原告李某某、周某某、王某某赔偿款13万余元 。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采访人员戴竺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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