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快递网点公告“快递当天不取就退件”,既违约又违法

  双十一刚过 , 相信很多人未来几天都将沉浸在收快递的喜悦之中 。 可人民网微博11月12日说的一个事 , 却有点让人不太能高兴起来 。 四川成都的赵女士反映 , 她所在小区内的某快递网点张贴了一则通知称:“双十一期间货物太多 , 请当天领取 , 当天未取将第二天退回公司 。 ”

  作为快递“到家”前的最后一站 , 分布在街头巷尾的快递网点往往成了众多快递包裹的集中存放地 。 然而网点在未与顾客沟通的情况下单方面张贴退件公告 , 这一举动 , 可能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

  首先 , 快递网点有没有包裹保管义务?笔者查阅了几家快递公司《快递服务协议》 , 并未涉及网点的保管义务 。 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快递暂行条例 , 网点对快递包裹的保管责任也仅限于分拣、流转、二次投递等暂时性保管 。 所以 , 从这个意义上说 , 快递网点仅是快件流转时的临时性场所 , 除非收件人或寄件人与网点就包裹保管或自提进行了约定 , 否则 , 快递网点并没有长时间保管包裹的义务 。

  没有保管义务就能“任性”退件吗?当然不行!快递退件有着严格的限制 , 如某快递公司的《快递服务协议》约定 , 收件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的、收件人拒收的或非因快递服务组织原因两次派送未成功的 , 快递服务组织有权退回快件或按寄件人明示的合理要求处理 。 根据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快递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 明确允许快递、邮政企业单方面退件的条件也几乎都只限于一种情况 , 即快件无法投递 。 显然 , 成都赵女士反映的快递网点的公告既违约又违法 。

  目前这个张贴了公告的网点到底有没有单方面退件 , 我们还不清楚 。 如果该网点已经私自退件 , 并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失 , 那么收件人可依据与快递公司形成的快递服务协议 ,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的有关规定 , 要求网点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 同时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 , 当用户的合法权益因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受到损害的 , 可以要求快递运单所属企业赔偿 , 也可以要求实际提供快递服务的企业赔偿 。

  网购消费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 , 消费者对提高快递服务质量的呼声一年超过一年 , 但目前快递服务现状仍与民众希望存在一定差距 。 快递行业劳动力需求大 , 末端投递能力不足 , 导致一些快递企业对少数从业人员不合规矩的“小错”得过且过 。 相关立法也多针对快递企业 , 很少涉及对快递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处罚 , 导致从业人员违约违法成本低 , 治理效果不明显 。

  笔者认为 , 快递行业主体虽为快递企业 , 但快递从业人员与快递企业之间的从属关系并不紧密 。 如果只通过企业内部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约束很难达到预期效果 , 有必要在制定出台快递管理法律法规时进一步明确从业人员执业规范 , 引入淘汰和从业禁止规定 , 提高快递从业人员的违约违法成本 。

  另一方面 , 对快递从业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也必须跟上 , 健全完善快递职业保障体系 , 引导社会理解、尊重快递从业人员 , 坚决打击恶意投诉、恶意违约等侵犯快递从业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 逐步提高快递行业的职业荣誉感和归属感 。 唯有如此 , 才能让消费者买得放心 , 也让快递员送得舒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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