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最严”食品安全条例“严”在哪

光明网■“最严”食品安全条例“严”在哪。【来自国新办新闻发布会的报道】

光明日报采访人员 陈晨

日前 ,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发布 , 并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 这个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的条例将如何为“舌尖上的安全”保驾护航?此次修订的重点是什么?“最严”如何体现?11月12日 , 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司法部立法三局局长王振江对此进行了解读 。

补上短板 , 修订重点集中在五方面

我国第一部《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出台并在2015年进行了修订 。 近年来 , 有关部门也多次出台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 , 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不断好转 。 但与此同时 , 我国食品产业“小、散、低”为主的格局还没有根本改观 , 食品“从农田到餐桌”链条长、体量大、风险触点多 , 食品安全问题仍时有发生;食品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层出不穷 , 需要相应法规制度进行规范 。

孙梅君介绍 , 这次《条例》的修订 , 坚持“四个最严”要求 , 在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补短板、强弱项 。 具体而言 , 修订的重点集中在五个方面——

细化食品安全法的原则规定 。 如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学校和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责任;细化了生产经营、贮存运输、追溯体系、市场退出等全过程管理要求;细化了“情节严重”的情形规定等 , 为督促落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提供更具操作性的制度规范 。

光明网■“最严”食品安全条例“严”在哪。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 。 如提高违法成本 , 增设“处罚到人”制度;建立严重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健全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衔接机制等 。

实化针对具体问题的监管举措 。 如禁止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任何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对特殊食品检验、销售、标签说明书、广告等管理作出规定;禁止发布没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

优化风险管理制度机制 。 完善农业投入品的风险评估制度;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明确风险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等 , 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共享 。

固化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 。 如建设食品安全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对企业内部举报人给予重奖;制定并公布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名录、补充检验方法等 , 进一步提高监管工作效能 。

体现“最严” , 对违法者严惩不贷

近年来 ,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 每年查处违法案件20多万件 , 消除了一大批风险隐患 , 食品安全形势稳中向好 。 今年前三季度 , 市场监管部门查办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约14万件 。 这些数据一方面表明各地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 维护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另一方面也表明违法成本较低 , 食品安全问题仍易发多发 。

针对这种情况 , 《条例》如何体现“最严”?

“一是严控源头风险 , 《条例》增设了农业投入品风险评估制度 , 加强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强化了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 , 以及进口商的责任义务 , 加强食品安全源头管控 , 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 。 二是严查掺杂掺假 。 三是严格‘处罚到人’ 。 ”孙梅君说 , 过去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 一般只对企业进行处罚 , 震慑作用不强 。 《条例》规定 , 对故意违法、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行为 , 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外 , 还要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 , 最高可处其上年度从企业所获收入的10倍 。

此外 , “最严”还体现为严惩失信失德 , 要求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打恶意违法 , 从违法行为的货值金额、持续时间、损害后果、主观恶意等方面列举“情节严重”的情形 , 明确要求对“情节严重”者从重从严处罚 。

王振江进一步介绍 , 《条例》细化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 增加了食品贮存运输、餐饮具消毒、发布检验信息等环节的义务 , 对这些新增的义务性规定如果有违反 , 《条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 。 在确保“有过必有罚”的同时 , 《条例》还规定 , 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召回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消除食品安全风险 , 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以保护积极主动履行主体责任企业的积极性 。

预防为主 ,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基础

食品安全监管的目的在于识别、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 消除和减少健康危害 , 《食品安全法》也明确规定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 。 孙梅君介绍 , 食品安全没有零风险 , 但监管必须零容忍 。 《条例》在严控食品安全风险方面 , 强化了食品供应链风险控制的制度规定 。

据了解 , 在强化进口食品风险控制措施方面 , 《条例》规定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的 , 或在口岸检验检疫过程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 ,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及时进行风险预警 , 并采取退货、销毁、禁止进口等措施 。 同时 , 《条例》健全了风险监测会商和处置制度 , 要求卫生行政部门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风险监测会商机制 , 分析监测数据 , 研判风险形势 , 并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 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 , 监管部门经调查确认后 , 要及时通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自查 , 并依法实施食品召回 , 及时控制风险 。

“《条例》还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 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备案要求、事后监管及废止等做出了规定;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机制 , 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的内容、程序和要求 , 有利于消费者正确理解风险 , 理性防范风险 。 ”孙梅君说 。

《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13日1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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