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网购洋酒怀疑是假货客服竟回答:国内灌装,夜店专用

  扬子晚报网11月8日讯(通讯员 余杭航 采访人员 张建波)今年5月 , 消费者小曹在某网店购买了单价为858元的某品牌洋酒1瓶 。

  在收到洋酒的当天 , 小曹发现该洋酒的瓶盖和瓶身处防伪标识二维码无法识别 , 遂询问网店商家该酒是不是假酒 , 客服立马回答:“国内灌装 , 夜店专用 。 ”小曹要求商家提供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 商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 。

  随后 , 小曹向上述洋酒的品牌经销商核实 , 对方表示未向该网店销售该款洋酒 。 后在小曹的几番质问下 , 商家承认所售洋酒为高仿假酒 。

  得知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假酒后 , 小曹多次找商家协商退款 , 商家则要求小曹先退还货物 。 小曹认为 , 假酒退回商家后很有可能被其继续销售 , 存在损害其他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隐患 , 故拒绝商家的退货申请 , 商家据此不同意退还购物款 。 无奈之下 , 小曹起诉至法院 , 要求网店商家退还其购物款858元并赔偿十倍货款8580元 。

  商家则辩称 , 小曹购买的洋酒 , 按照网店网页展示中标注的价格是不可能买到正品的 , 小曹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 , 商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

  惠山法院经审理认为 , 本案中商家故意隐瞒未经品牌产品官方授权的事实 , 冒用该商品品牌标识以假充真 , 且自认所售洋酒为假酒 , 故该商家的行为系明知经营的洋酒为假冒伪劣产品仍将其销售给消费者的欺诈行为 。 同时 , 经原告询问 , 商家无法提供所售洋酒的检验合格证明 , 系怠于履行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 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 , 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 ”故法院认定小曹的主张于法有据 。

  关于网店商家称小曹知假买假故其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 , 网店商家未对此提供初步证据予以佐证 , 法院对该抗辩不予认可 。

  日前 , 经审理法官耐心释法 , 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 , 网店商家主动向小曹退还购物款858元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8580元 , 共计94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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