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不听国土部门规劝 男子非法采矿获刑

  长沙晚报11月6日讯(全媒体采访人员 朱炎皇 通讯员 许振兴)11月6日 ,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帅担任审判长 , 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 , 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采矿罪 , 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 并处罚金2万元 , 追缴其违法所得5万元 , 上缴国库 。

  法院审理查明 , 2017年8月至2018年4月间 , 黄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情况下 , 租用挖机 , 先后在长沙市岳麓区莲花镇某公路处东西两侧开采砂岩矿 , 并将开采的矿石对外销售 。

  在此期间 ,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岳麓区分局多次向黄某某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 责令其停止违法开采作业 , 消除违法状态 , 恢复土地原状 。 然而 , 黄某某却以“打游击”的形式 , 利用周末等非工作日继续私挖滥采矿石 。 经湖南省有色地质勘查局二四七队评估、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评审认定 , 确认黄某某开采的砂岩矿资源量为23458吨、矿产品价值为728136元 。 其中 , 2100余吨已被黄某某以23元~26元/吨的价格售出 , 获利5万余元 。

  2018年11月 , 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 之后 , 自愿认罪认罚 , 并在涉案现场进行了植被复绿工作 , 向岳麓区莲花镇某村民委员会交纳了复绿押金1万元 。

  法院认为 , 黄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 ,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 , 情节特别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 。 综合本案犯罪的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黄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及时进行植被复绿等情节 , 最终 , 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