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物业管理满意度低 根源是维权难
中消协11月5日发布了对全国36个城市148个住宅小区的物业调查报告 , 其中 , 物业服务综合满意度得分仅为62.59分 , 处于及格水平 。 其中 , “保洁服务”处于不及格水平 , 得分仅为57.34分 。 因乱养宠物、无序停车、门禁失效、客服不作为等问题 , 秩序管理和客户服务管理得分也相对较低 , 分别为59.35分和54.47分 , 同样处于不及格水平 。
在公众印象中 , 小区物业服务情况普遍不理想 , 业主与物业间的矛盾问题多且频发 , 早已见怪不怪 。 受调查小区物业服务综合满意度处于及格水平 , 得分实在是不低了 。
这次中消协指出的问题 , 主要是前期物业事实垄断、小区公共收益去向不明、小区保安形同虚设、安全设施损坏 , 等等 。 分析问题成因可以发现 , 主要原因一个是物业太强势 , 甚至“反客为主”;另一个是相关制度政策或滞后 , 或有待完善 。
以前期物业管理的垄断问题来说 , 不管是物业与开发商合谋 , 还是开发商指定物业企业的委托权 , 都存在经营者钻政策空子 , 而业主权利不在位的问题 。
相关法规赋予了开发商对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绝对指定权” , 物业公司当然要讨好开发商了 , 两家想不合谋都不行 。 很多开发商旗下本就有物业公司 , 然后是“自己指定自己”或“老子指定儿子” 。 如果换一种模式 , 在政府部门主持或监督下 , 对前期物业公开招标 , 同时设置一种包括业主参加的评价机制 , 以决定前期物业企业的去留 , 或许是避免垄断或利益合谋的一种办法 。
前期物业的选聘非常重要 , 一旦进驻 , 日后业主们想要更改并非易事 。 所以是“说不得轰不走”——组建业委会不易 , 召集业主大会不易 , 组织投票决定重大事项更不易 。 这就乐坏了物业公司和开发商 。
理论上说 , 物业与业主之间是契约关系 , 但事实上 , 不论契约的设定还是履行 , 开发商与物业都占据一定的主导地位 。 即便契约条款明摆在那儿 , 业主们仍很难有效制约物业 ,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业主们不喜欢的物业公司之所以轰不走 , 最大的问题是法律程序的门槛高 , 集齐半数以上业主表决 , 谈何容易 。 而上法庭 , 则需要具备法人资格;业委会可以具有法人资格 , 但成立业委会仍需半数以上业主投票 。
所有的问题都可归结为一句话:松散的业主 , 导致了契约不彰 , 维权艰难 。
中消协调查发现 , 物业公司不公示小区共有收益、物业费、维修金使用情况较为普遍 , 账目管理混乱不堪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 而利益上的问题 , 依靠企业自律本来就不现实 。 在小区公共收益、物业费使用等问题上之所以频发矛盾冲突 , 主要因为业主一方很难操作契约履行 , 导致了另一方的强势 。 物业公司将拖欠物业费的业主告上法庭很容易 , 但业主们要想起诉不好好干活的物业公司 , 则面临诉讼主体的问题 。
而组建业委会 , 并非完全是业主们的事 , 相关部门、社区组织不但应支持 , 还应主动牵头、协调 , 组织动员 。 否则 , 业主自发组建业委会、召集业主大会 , 不但难以组织 , 还可能出现混乱甚至“派系争斗” 。
成功的业主自治案例 , 近年来媒体也时有报道 , 而成功的前提 , 一是业主中能够站出一些心怀公益、乐于奉献的人士;二是不能缺少相关部门的支持 。 街道办、建设行政部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 , 不仅举足轻重 , 很多时候也是不可或缺的 。
住宅小区管理是社会公共管理的一部分 , 其中既有业主与物业之间的法律契约关系 , 也少不了政府和社区组织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 而小区是否和谐、矛盾纠纷能否通过正常途径依法依约解决 , 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公共管理水平的检验 。 换个角度说 , 住宅小区里的矛盾纠纷 , 很多问题都因为业主一方的民事主体形式的原因 , 而属于非典型民事问题 , 因而不能要求双方逢事就找法院 。 小区和谐 , 业主与物业间契约的有效履行 , 目前来说 , 离不开相关部门的积极协调与有效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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