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闻广播]绿地扣了业主税款却迟迟不交给税务局

  买了办公用房 ,

  还跟开发商签了包租协议 ,

  本以为万事大吉 ,

  每年只要开开心心数租金就行了 ,

  可是没想到

  绿地从租金中扣下了税款 ,

  却拖了一年没交给税务部门 。

  绿地你给李先生代缴的税 , 交哪了?

  10月24号 , 南京听众李先生向江苏新闻广播《政风热线》节目反映 , 几年前 , 他在南京城际空间站楼盘(原绿地之窗)购买了一套办公用房 , 总价60多万 。

  购买后 , 他跟南京绿地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签订了包租协议 , 租期六年 , 合同中明确每年租金是总房款的8%(含税) , 每年8月30号之前交付给业主 。 李先生说 , 前两年租金直接抵扣房款 , 后四年才正式给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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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地和业主签订的委托经营协议

  去年是第一年拿到租金 , 南京绿地将扣除税金后的租金打入李先生的银行账户 。 李先生说 , 由于是第一年 , 按照合同约定 , 缴税由绿地来操作 , 他就没太在意这事 。

  到了今年8月下旬 , 绿地通知 , 让业主自己去缴纳租金的税钱 。 9月他到税务部门缴了两千多元的税金 , 又查了一下去年的缴税情况 , 结果发现 , 在他个人名下没有查到去年租金的缴税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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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约定 , 绿地代办纳税事宜

  李先生很奇怪 ,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 又是否会影响到自己的信用记录?李先生问了南京绿地 , 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

  南京绿地:要问财务 , 不清楚!

  10月24号 , 《政风热线》栏目组把问题反映给了城际空间站楼盘负责支付租金的阚经理 。

  去年的租金缴税记录为什么业主查不到 , 阚经理说 , 他刚接手此事 , 还要向公司的财务部门了解情况 , 具体他不清楚 。

  税务:绿地去年没给李先生代缴税!

  节目组随后将这一情况反映给了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 。 南京绿地公司去年到底有没有为业主代缴税呢?

  南京市鼓楼区税务局税政一科的副科长徐飞表示 , 经过调查 , 虽然绿地从给李先生的租金中扣除了税金 , 但是去年确实没有给李先生到税务部门代缴税 。 徐科长说 , 绿地给出的理由是由于公司财务人员频繁交换 , 没有及时为李先生缴税以及代开发票 。

  徐科长说 , 直到10月24号李先生向《政风热线》节目反映此事 , 第二天 , 10月25日 , 南京绿地公司才到税务部门为李先生缴纳了增值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 并代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

  城际空间站楼盘负责支付租金的阚经理则表示 , 他了解到去年有部分业主资料不全 , 所以没能给李先生等一些业主缴税 。 在收到这一问题后 , 公司财务部门也很快补齐了资料 , 并给李先生代缴了税金 。

  绿地没代缴税款 , 承担风险的却是业主!

  那么南京绿地没有及时给部分业主代缴税款 , 是否要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呢?

  徐科长解释 , 虽然绿地和李先生等业主确实签订了委托协议 , 约定代缴税款 。 绿地是委托协议中的受托人 , 但是却并不是税收法律意义上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

  徐科长介绍 ,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 , 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 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 ”因此 , 南京绿地没有代扣代缴的税收法定义务 。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 ”

  所以 , 诉求人李先生才是税收法律意义上纳税人 。 徐科长说 , 李先生没有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缴税 , 涉及的相应的税收风险 , 由纳税人承担 。

  “包租”协议不完善 , 双方可诉讼

  那么双方签订“包租”合同中 , 约定了由绿地公司代业主缴税款等 , 还有什么作用呢?

  徐科长说 , 他看了合同后 , 发现在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中 , 没有明确约定的税费缴纳的时间、开具发票的时间、以及选择确认的增值税发票种类 , 显然合同不太完善 。

  他表示 , 协议中双方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 属于经济合同纠纷 , 合同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 如协商不成 , 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 不属于税务部门管理的范畴 。

  处罚暂不涉及个人 可能被加收滞纳金

  那么李先生去年取得租金收入后 , 没有及时缴税款 , 是否违法?

  徐科长表示 , 对于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 , 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 ,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

  不过李先生的租赁协议月租金小于三万元 , 按规定只要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是不产生增值税税款的 , 也就没有滞纳金 。 除非绿地和业主双方约定好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 这时候业主就要交增值税 , 逾期的话要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

  徐科长进一步解释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公告 ,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 ,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 , 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 ”

  他说 , 目前还没有关于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的相关政策文件出台 。 个人偶然发生租赁业务的 , 不是目前税务机关重点管理对象 , 目前处罚不会涉及到个人 。

  不过徐科长建议 , 目前个人取得收入后应该自行开票并缴纳税款 , 像李先生这样的出租房屋的个体 , 在取得收入后 , 可以到税务部门申报 , 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 , 但是在税务机关登记一下自己收入情况 。

  徐科长说 , 随着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日趋完善 , 税务征管大数据管理越来越严格 , 李先生自行申报后 , 有税务发票来佐证自己已经按期缴纳税款或履行申报义务 , 对个人信用有保护 。

  所以 , 各位买了房并包租给其他公司的 , 一定要注意合同中关于缴税部分的约定 , 如果由租赁方代扣代缴税金的话 , 也要及时了解自己税金的缴纳情况 , 不然一不留神就有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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