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职业放贷人高息放贷被判无效 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费

  职业放贷人高息放贷被判无效

  本报讯 采访人员赵红旗 通讯员陈素娟 采访人员从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获悉 , 该院近日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 首次认定职业放贷人放贷行为无效 。

  2014年初 , 开办农业公司的黄某以建高温大棚需要资金为由 , 向柳某、仝某借款40万元 , 双方约定月息4分 。 仝某在扣除一个月的利息1.6万元后 , 向其实际支付借款38.4万元 。 半年后 , 黄某又向二人借款230万元 , 月息还是4分 , 仝某扣除一个月的利息9.2万元后 , 向其支付借款220.8万元 。

  在两笔借款中 , 黄某均写下了借据 。 其中 , 在第二笔的借据上 , 双方还约定 , 到期未还本金者加收3%滞纳金 。 拿到借款后 , 除了借款时被预扣的利息之外 , 黄某按月息4分向柳某、仝某支付两笔借款的利息共计117.6万元 。 2015年5月之后 , 黄某未再支付利息 。

  在向黄某多次追要借款无果后 , 2019年6月 , 柳某、仝某将黄某诉至法院 , 请求法院判令偿还其借款本金270万元及利息 。 庭审中 , 被告黄某提出 , 二原告属于职业放贷人 , 所涉借款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 不应当予以保护 。

  法院审理查明 , 2015年至2019年期间 , 柳某、仝某分别单独作为原告在该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各为7起 , 涉案标的额分别为1369.4万元、95.1万元 。 柳某、仝某作为共同原告在该法院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数为9起 , 涉案标的额为2890.2万元 。

  法院认为 , 二原告单独或者共同作为债权人 , 多次向多人出借资金 , 利率从月息2%至5%不等 , 涉案标的额4000多万元 。 二原告的出借对象具有不特定性 , 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 , 出借资金数额大、利率高 , 符合职业放贷的法律特征 。 二原告应认定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职业放贷人 , 其放贷行为无效 。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某偿还原告柳某、仝某借款本金155.9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 目前 , 该判决已生效 。

  “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 不管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 , 民间借贷利息一定要按法律规定标准来执行 , 且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 ”据承办法官介绍 , 放贷行为无效 , 借贷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也同时无效 , 但借款本金应当返还 。 本案中 , 由于二原告实际出借了资金 , 被告应按年利率6%向二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 。 扣除借款期间被告应支付给二原告的资金占用费后 , 被告支付的其他款项应折抵借款本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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