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受权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敦促涉黑涉恶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依法惩处犯罪行为 , 维护社会安定 ,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 同时给涉黑涉恶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下统称“在逃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前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 是自首 。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 , 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
二、由于客观原因 , 本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到司法机关投案的 , 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 犯罪后逃跑 , 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 , 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 , 或者正在投案途中 , 被公安机关抓获的 , 视为自动投案 。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 。 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 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人员送去投案的 , 视为自动投案 。
四、在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 经查证属实的 , 以及提供重要线索 , 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 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人员等立功表现的 ,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 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五、在逃人员要认清形势 , 珍惜机会 , 尽快投案自首 , 争取从宽处理 。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 , 司法机关将依法惩处 。 任何人不得为在逃人员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 , 为其通风报信或者作假证明包庇 , 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其逃匿 。 经查证属实 , 构成犯罪的 ,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六、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 , 都有义务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 。 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依法予以保护和保密 。 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举报黑恶犯罪线索、检举在逃人员情况 , 可扫码登录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 。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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