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湖北省司法鉴定条例》颁布(23)

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

第二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 , 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 , 明确委托鉴定事项、鉴定用途、与鉴定有关的基本案情、鉴定时限、鉴定材料、鉴定费用等事项 。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 , 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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