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给67岁产妇在超生罚款面前“开个绿灯”
山东枣庄六旬产女的黄维平、田新菊夫妇或将面临超生罚款 。 8天前 , 67岁的田新菊在枣庄当地医院诞下一名5斤重的女婴 , 而她的另两个子女早已成年 。 黄维平告诉采访人员 , 有人跟他说了可能会被罚款的事 , 但到目前为止 , 没有任何官方机构或工作人员明确通知他将被罚款 。 11月1日 , 社区的工作人员曾联系过他 , 但没说超生罚款 , 而是建议他把户口从原住址迁移到现在的实际居住地 , 以保持户口和住址一致 。
眼下 , 67岁产妇产下女婴的新闻 , 早已超出事件的本身 。 “67岁”“自然受孕”以及“女儿不同意” , 这些带有敏感性字眼 , 成为各路媒体争先恐后报道的娱乐花絮 。 如今随着报道的深入 , 这两位老人将面临超生罚款 , 又浮现在公众的面前 。
至于当事人黄维平所称的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的年龄上限(49岁) , 就不受计生政策约束了 , 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因为 , 国家层面制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包括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并没有对年龄做出任何界定 , 显然 , 高龄并不是免除罚款的硬性条件 。
至于对这起“特殊超生”到底有没有“法外开恩”的条款 , 根据最新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 但具有以下六种特殊情形 ,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 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 ,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 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 , 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 , 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 , 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 , 另一方未生育 , 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 , 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
纵观这条法律条款 , 只有最后一条可能适用于黄维平夫妇 , 但需要省级行政职能部门 , 也就是山东省卫健委来认定“其他情形” , 最终做出裁定 。 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条款: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基本生活 , 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并明确了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 而两位老人明显是超过60岁的老年人 , 基本生活靠养老金 , 这意味着 , 处罚对象已经明显不具备生产能力 , 也就是日常生活自给能力 。
所以 , 当地卫健委完全可以依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把黄维平夫妇认定为“其他情形” , 开个“绿灯” , 免于经济处罚 , 这不仅能体现现行法律的“人情味”与人性化 , 也能让这两位老人心情愉快地抚养孩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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