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年龄只能一刀切?( 二 )
皮艺军认为 , 还需慎重 。 降不降刑事责任年龄 , 取决于3个标准:生理标准、心理标准和社会标准 。 “一般而言 , 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生理差距上最小 , 心理次之 , 社会经验上差距最大 。 ”
除此之外 , 还要考虑的是 ,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可以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 “大连案中 , 犯罪嫌疑人确实早熟 , 但是不是所有13周岁的孩子都像他一样 , 需要数据证实 。 ”皮艺军说 。
如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 对极端个案有没有其他处理方法?
上海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秦涛表示 , 我国责任年龄制度采取的是刚性推定 , 也就是说 , 即使证明了某个儿童具有法规意识 , 也不能认为其有责任能力 , 自然也就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 。 “英美等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对责任年龄的推定比较灵活 , 值得我们借鉴 。 ”
英美法系一些国家规定 , 10岁以上不满14岁的少年为“推定缺乏刑事责任能力” , 但如果他们知道恶性后果而实施危害行为 , 则追究其刑事责任 。 例如杀人后的藏尸行为 , 贿赂证人行为 , 嫁祸于人行为等 , 都具有恶意补足年龄的效力 。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打破了刑事责任年龄的僵化规定 , 它要求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判断行为人实际上的行为责任能力 。
秦涛说 ,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 , 可以考虑借鉴该规则中的合理因素 , 但必须谨慎严格地本土化 。
比如 , 对罪名和年龄进行限制 。 秦涛说 , 在罪名上 , 在14至16周岁要负责任的8种重罪中 , 可只选择侵犯生命法益的犯罪 , 即故意杀人罪 , 可包括抢劫罪、强奸罪、放火罪等罪中的故意杀人 。 在年龄上 , 可考虑未满12周岁不适用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 至于具体选择几岁为起算点 , 需要心理学测试和大数据统计 。
秦涛还强调 , 这一规则是例外措施 , 赋予了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 。 为了防止徇私舞弊 , 该事项应设计严格的特别程序加以保障 。
高艳东也认为 , 我国可以讨论引入“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 当这一规则适用有了足够的样本 , 便可以进一步有效地讨论 , 刑事责任年龄要不要降 , 降到几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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