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不粘锅现场粘锅,李佳琦直播“翻车”要背“锅”吗?
“网红”凭借强大的带货能力 ,
成为各路商家不断追捧的宠儿 ,
直播带货俨然成为一种新风尚 。
近日 , 李佳琦在直播现场“翻车 ,
如果“网红”带货出现质量问题 ,
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呢?
本期【“法条来了”之律师说法】
就给大家讲讲
“网红带货”的那些事
10月23日 , 李佳琦在直播中推荐某款不粘锅时现场“翻车” 。 其助理在给鸡蛋翻面时 , 整块鸡蛋都粘在锅内 。 李佳琦尝试救场 , 责怪助理没有放油 , 口中不断重复“它不粘” 。 粉丝们则纷纷不留情面地留言说 , “这次垮了吧” 。
那么 , 带货的“网红”是否属于代言人呢?“翻车”的行为是否属于虚假宣传?如果带货商品存在问题 , 网红、直播平台又有哪些责任呢?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岳运生律师表示:
----【法制日报】不粘锅现场粘锅 , 李佳琦直播“翻车”要背“锅”吗?//---- http://www.caoding.cn
首先 ,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 , 广告代言人 , 是指广告主以外的 , 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带货的“网红”本质上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商品进行推荐 , 符合上述广告法对广告代言人的定义 , 因此 , 带货的“网红”应当被认为是其推荐商品的广告代言人 。
其次 , 广告法第二十八规定 , 广告宣传的商品的性能与实际情况不符 , 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是虚假广告 。 从直播视频中我们可以看出 , “网红”李佳琦宣传的“不粘锅”性能与实际性能不符 , 该直播视频很可能被认定为虚假广告 。
最后 ,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 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 , 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也就是说 , 对于虚假宣传的带货“网红” , 如果商品存在问题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如推荐的商品是自己没有使用过的 , 那么根据广告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而对于直播平台而言 ,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直播服务使用者 , 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 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 , 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如果直播平台本身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 ,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商品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未采取措施的 , 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虽然“网红”凭借其强大的“带货”能力受到商家追捧 , 但是带货的“网红”在直播中也需要注意鉴别商品质量 , 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 ,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而商家在利用“网红”进行宣传的同时 , 更要注重提升自身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直播平台也需要建立各种监管制度 , 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 尽到自己的监管责任 。 同时 , 在“网红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 , 国家也需要尽快从立法层面落实各项监管制度 , 保证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 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 , 适用本法 。
本法所称广告主 , 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 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 , 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 , 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 , 是指广告主以外的 , 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 , 构成虚假广告 。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 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 , 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 , 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 应当依据事实 , 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 , 发布虚假广告 , 欺骗、误导消费者 , 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 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 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 , 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 , 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 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 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 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 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 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 , 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
《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 , 视情采取警示、暂停发布、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 , 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信息内容 , 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
策划:马岳君
监制:宋胜男
文字:刘 欣
配音:吴瑞芳
视频:李宗奇
来源:法制网
编辑:韩玉婷 李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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