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武汉一女子在宾馆门前突然倒地,头破血流
长江日报-长江网10月30日讯今年3月,市民龚某经过张之洞路某宾馆门口时,突然眼前一黑,被砸倒在地 。 原来,一块准备拆除的广告牌上的物件突然掉落,砸得她头破血流,龚某随后被送医救治 。
但是,在龚某出院后,因责任划分、赔偿金数额等,与施工方发生了纠纷 。
“我们已经在宾馆大门处放了‘行人请勿靠近 小心坠物危险’的警示牌,她明知危险还往那儿走,也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点责吧 。 ”施工方工程负责人翁某认为,虽然坠落物是由施工引发的,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已放置警示牌,龚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危险而为之,应承担一定责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首义路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李馨表示,按合同要求,翁某组织施工人员对该宾馆上方的广告牌进行拆除,应定性为授权对该广告牌进行管理,因此,他应对龚某的受伤负责 。
在这起纠纷中,对于翁某提及已设的“行人请勿靠近 小心坠物危险”警示牌,是否能成为减责(免责)的法律证据?
对此,调解员李馨说到,风险警示牌只是作为在施工过程中对行人的善意提醒,但不能成为发生事故后免责的法律依据 。 在组织施工过程中,不管有没有出示这个善意的风险警示标识,只要是因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引发的人身损害,都负有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 。
昨日,采访人员从武昌司法局了解到,翁某一次性赔偿龚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及后期治疗费等共计4万余元(此费用不含前期翁某垫付的医疗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 。 (采访人员谭在龙 通讯员张灵 阮睿 熊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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