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生育4名子女 老了身边却无一人?九旬老人起诉赡养纠纷,法院这样判...

  生育4名子女 , 老了身边却无一人 , 这是94岁的唐某某遇到的窘境 。 近日 , 永州东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赡养纠纷案 , 一审判决四被告轮流照顾赡养原告 。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唐某某出生于1925年 , 已九十四岁高龄 , 共生育四个子女 , 长女严某一 , 次女严某四 , 长子严某二 , 次子严某三四个子女 。 自2013年开始至今 , 原告由四被告轮流赡养 。 2019年以来 , 四被告因赡养原告问题发生纠纷 , 为此 , 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依法处理 。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 也是法律所规定的法定义务 , 四被告在原告年事已高又无劳动能力的情况下 , 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 故原告要求四被告每人轮流赡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 , 因被告严某四家庭条件较差 , 且自身身体欠佳 , 身边又无子女照顾 , 应适当减轻严某四的赡养义务 , 每年由严某四赡养原告二个月为宜 。 被告严某一虽系长女 , 但考虑到严某一年纪较大 , 且摔伤致肋骨骨折 , 尚处于康复期 , 赡养顺序应当予以照顾 , 故每年应当由严某一赡养原告三个月 , 被告严某二、严某三均有赡养原告的义务 , 应当每年赡养原告三个半月 , 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 ,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 , 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本案的原告已达九十四岁高龄 , 无法独立生活 , 单纯的给付赡养费不能达到赡养老人的目的 , 故应当由子女接回家中轮流照顾、赡养 , 才能使原告更好的享受到幸福的晚年生活 。

  潇湘晨报采访人员周凌如 通讯员沈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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