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台湾修改法令:火场“无人命危害之虞”不执行危险性救灾行动

  中新社台北10月29日电 台湾立法机构29日通过一项“消防法”修正案 , 消防员在“无人命危害之虞”的火场可不执行危险性救灾行动 。

  台中市日前发生铁皮工厂大火 , 2名消防员救灾时殉职 , 引发台湾社会对“消防法”修法的讨论 。

  据中央社29日报道 , 当天上午 , 台立法机构修正通过“消防法”部分条文 。 设立“退避权” , 规定现场抢救人员应在救灾安全前提下 , 衡酌抢救目的与风险后 , 采取适当抢救作为;如现场无人命危害之虞 , 可以不执行危险性救灾行动 。

  该修正案同时确定“信息权”和“调查权” 。 消防指挥人员抢救工厂火灾时 , 工厂管理权人应提供厂区化学品种类、数量、位置平面配置图及抢救必要信息 , 工厂管理权人也应指派专人到现场协助救灾 。

  如消防人员因灾害抢救致死亡或重伤 , 应由相关机构、团体代表、学者专家与基层消防团体代表组成“灾害事故调查会” , 制作事故原因调查报告 , 提出灾害抢救改善建议事项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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