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恶性事件频繁发生 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只有一种选择

  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不只有一种选择

  □ 叶泉

  近日 , 两起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引发舆论广泛关注 。 10月20日 , 辽宁省大连市未满14周岁的男孩蔡某将一名年仅10岁的女童杀害 , 因蔡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 目前被收容教养 。

  而仅仅4天以后的10月24日 , 四川省仁寿县一名15岁中学生用疑似砖头的硬物从背后猛击老师 , 致老师受伤倒地不起 。

  连续出现的未成年人暴力犯罪 , 再次把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话题推上热搜榜 。 很多网民认为 , 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保护了犯罪 , 成为“犯罪要趁早”的理由 。 但是 , 法律的严肃性不会因为几起极端案件而轻易改变 , 毕竟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 , 并不是什么人拍脑袋的决定 , 而是严格科学论证的结果 , 随意降低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但不会杜绝未成年人犯罪 , 相反可能还会造成更多社会问题 。

  事实上 , 除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外 , 我们还可以有更有效办法、更多渠道来解决犯罪低龄化问题 。

  对犯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监护问题 。 很多时候 , 由于没有法律规定 , 对一些犯严重罪行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 公安机关只能交由其父母严加管教 , 但这显然很不合理 。 有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 , 家庭教育一定存在很大偏差 , 其父母很可能没有承担起监护教育未成年人的法定责任 。 在这种情况下 , 法律是否应该追究其父母的责任 , 是否又应该合理限制其父母的监护权利呢?解决这个问题可能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更迫切 。

  对犯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惩罚教育制度与机构问题 。 即使是追究犯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父母的责任 , 限制他们的监护权 , 依然还存在对这些未成年人该怎么办的问题 。 当前犯罪低龄化的趋势日益严重 , 每一起未成年人犯罪都会引发社会强烈反应 。 一放了之 , 无所作为 , 难以平息民怨;而过度强调惩罚 , 又不符合青少年成长规律 。 对此 , 无论是改革现有的收容教养制度 , 还是建立新制度 , 都不应让公安机关唱独角戏 , 而是要强化教育部门的职责 , 推动建立由公安、教育部门为主 , 民政等相关部门为辅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改造机制 , 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设立专门学校 , 把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 , 真正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

  遏制未成年人犯罪 , 并不只有降低法定责任年龄一种选择 。 我国刑法规定了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 , 但这一规定不应该是孤立的 , 要有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对规定进行有效补充 , 真正实现法律疏而不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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