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报观察微信公众号」收受现金1200多万,四川一高校党委原书记获刑12年

  10月27日 , 采访人员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 , 不久前 ,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芦忠(副厅级)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 , 已在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一审判决 。

  法院认为 , 被告人芦忠利用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的职务之便 , 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合计1289.15万元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违反规定 , 超越职权 , 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748万元 , 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 , 且情节特别严重 。 芦忠一人犯数罪 , 依法应对其数罪并罚 。 判处被告人芦忠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芦忠犯滥用职权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

  判决书显示 , 在2011年至2013年 , 被告人芦忠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期间 , 利用职务之便 , 帮助四川省创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立公司)等20家公司申报发展资金提供帮助 , 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合计1289.15万元 , 其中72万元未遂 。

  期间 , 芦忠多次在办公室、饭馆、酒店以及车上收受他人贿赂20次 。 其中 , 单笔仅达到40多万的就有2次以上 。 根据判决书 , 芦忠供述在饭局上 , 经常会收到包有现金的纸袋子、信封以及茶叶盒 。

  除此之外 , 被告人芦忠在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期间 , 还滥用职权造成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748万元 。

  根据判决书 , 2010年 , 被告人芦忠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期间 , 负责发展资金的评审工作 。 当芦忠得知省经信委电子信息处对林海公司申报项目的现场核查意见是不予支持后 , 即向该处处长尹某打招呼 , 要求尹某对林海公司给予关照 。 后尹某指使他人将林海公司申报项目的现场核查意见由不支持改为支持 。

  2011年10月25日 , 四川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联席会确定了2011年拟支持的100家企业项目名单 , 该名单未将林海公司列入 。 芦忠得知该情况后告知了省经信委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伍某光 , 并在伍某光的授意下 , 利用推进处拟定文件之机将林海公司的申报项目更换到100家企业项目名单中 , 并报送省领导签字确认 。

  2011年底 , 林海公司的申报项目顺利通过审核 , 获批发展资金6248万元 , 而林海公司并未将获得的发展资金用于申报项目建设 。 财政部门发现问题后追回发展资金1500万元 , 尚有4748万元未能追回 。

  另查明 , 侦查机关在案发后扣押芦忠金条21根、人民币4万元 。 在法院审理期间 , 芦忠的妻子将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房产一套变卖后用于退赃 , 房款首付款中已有50万元转入财政专户 , 100万元被法院查封 。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芦忠利用担任省经信委推进处处长的职务之便 , 为20家公司申报发展资金提供帮助 , 为他人谋取利益 , 收受他人所送现金合计1289.15万元 , 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芦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 违反规定 , 超越职权 , 帮助林海公司获得发展资金支持 , 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4748万元 , 其行为还构成滥用职权罪 , 且情节特别严重 。 芦忠到案后 , 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 是坦白 , 可依法从轻处罚 。 芦忠到案后 , 能积极退赃 , 可酌定从轻处罚 。 在芦忠受贿犯罪中 , 有72万元未遂 , 可依法从轻处罚 。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芦忠犯受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被告人芦忠犯滥用职权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

  二、扣押在案的金条21根、人民币104万、被告人芦忠缴纳的人民币50万元依法没收 , 上缴国库(金条以执行上缴财政之日黄金价格计算其退缴赃款金额、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检察院扣押人民币4万元由其上缴国库 。 );继续追缴被告人芦忠的其余受贿所得赃款 。

  (原题为《收受现金1200多万 , 四川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原党委书记芦忠获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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