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闻网」福建一“黄金大劫案”二审宣判:被告人获刑十年
中新网龙岩10月28日电 (陈立烽 周宗琪)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8日披露 , 该院对一起“黄金大劫案”作出二审宣判 , 以犯抢劫罪 , 判处被告人王某辉有期徒刑十年 。
据法院披露 , 2018年9月28日21时许 , 被告人王某辉事先准备好头盔、口罩、铁锤、双肩包等物品 , 驾驶五菱牌小汽车载黑色摩托车到新罗区西陂街道五洲财富附近后 , 再驾驶黑色摩托车窜至中城街道一珠宝店 , 使用铁锤砸破该店内柜台玻璃 , 抢走多件黄金首饰 , 后将抢来的金首饰藏匿于曹溪街道浮蔡村某仓库内 。
经龙岩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 , 被追回的25件黄金首饰价值人民币85854元人民币 。 2018年9月29日 , 被告人王某辉在龙岩市新罗区曹溪街道某小区被警方抓获 。
一审中 , 法院认定 , 被告人王某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以暴力方式抢劫他人财物 , 价值人民币85854元 , 数额巨大 ,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 判处王某辉十年有期徒刑 。
一审宣判后 , 王某辉不服 , 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王某辉上诉认为 , 珠宝店没人 , 他只是为了夺取金器 , 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恐吓 , 其侵犯的仅是财产权利而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 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抢劫罪 。
厘清事实 , 准确定性 , 使被告人认罪伏法 , 成了二审法院审理本案的重中之重 。 二审法官反复观看了案发现场视频监控后 , 多次到涉案珠宝店现场查看 , 并走访了珠宝店店主及店员小李 。
根据调查 , 二审法院认定 , 王某辉在珠宝店营业期间 , 在明知或应当知道店内有人值守的情况下 , 仍蒙面手持铁锤当场暴力劫取财物;在珠宝店员工关门阻止上诉人逃离时 , 又手持铁锤对其威吓 , 其暴力手段及暴力程度足以造成被害人不敢反抗的心里强制 , 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
二审法院认为 , 王某辉的上诉意见与所查事实不符 , 不予采纳 。 二审法院依据王某辉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等情节 , 遂作出前述判决 。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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