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网■两高: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担刑责

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严惩网络犯罪

□ 本报采访人员 张晨

近年来 , 网络犯罪呈现高发多发态势 , 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 ,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0月25日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 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

中国青年网■两高: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担刑责。《解释》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 , 将从11月1日起实施 。

泄露用户通信内容500条以上可入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 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 ,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两高”司法解释对此规定 ,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 , 具有“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 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 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信息五千条以上的”等8种情形 , 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

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介绍说 , 针对司法实践反映的问题 , 司法解释明确 ,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 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 , 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发布信息” 。

采访人员注意到 , 为进一步严惩网络犯罪 , 维护正常网络秩序 ,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 , 各级公检法机关依据修改后的刑法规定 , 严厉惩处网络犯罪 。 截至2019年9月 , 全国法院共审理相关网络犯罪案件260件 , 判决473人 。 其中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刑事案件159件、223人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刑事案件98件、247人 。

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中 ,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件 。 《解释》明确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一是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数量 , 《解释》规定 ,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 , 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 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 , 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 或者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 , 达到相应标准的 , 属于“情节严重” 。 二是违法所得数额 。 《解释》规定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 属于“情节严重” 。 三是前科情况 , 《解释》规定 , 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 , 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属于“情节严重” 。

“我们从惩治设立违法犯罪网站开始 , 将打击犯罪的环节向前推进了一步 。 不是等到行为人进行了严重的犯罪才开始惩罚 , 而是从设立网站开始就要进行严厉惩治 。 ”姜启波说 , “《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 目的就是要惩治设立网站 , 通过通讯群组发布信息这些带有预备性质的行为 。 设立诈骗网站 , 或者发布买卖枪支 , 买卖违禁物品的违法信息 , 目的就是为了犯罪 。 此类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 《解释》针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设置了比较低的入罪门槛 。 《解释》专门规定 , 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网站 , 设立一个 , 就构成犯罪 。 ”

此外 , 鉴于网络犯罪相当程度存在再犯现象 , 不少罪犯“重操旧业”的现实情况 , 《解释》专门规定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罪犯可以依法宣告职业禁止和禁止令 。 《解释》还加大财产刑的适用力度 , 让犯罪分子得不偿失 , 剥夺他们的再犯罪的能力 。

中国青年网■两高:假冒国家机关网站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将担刑责。七种情形属于帮助网络犯罪

刑法规定 ,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 , 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 。

根据刑法规定 ,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要求行为人主观方面“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根据司法实践的情况 , 《解释》总结并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观明知的推定情形 , 即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 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 , 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

本报北京10月25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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