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报】科技成果“1元转让” 看似亏本的转化模式实现多赢
科技成果“1元转让” 看似亏本的转化模式实现多赢
从大学的成果库里取出一个专利进行转化 , 要给学校多少转让费?站在国有资产管理角度 , 科技成果定价是一件矛盾的事 。 为回避国资管理风险 , 大学和科研院所往往先和意向合作方协商初步价格 , 再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
怎样让更多科研人员利用学校科技成果开展创业活动?就得打破条框不走寻常路!比如 , 上海交通大学积极探索科研团队主导成果转化的新机制 , 创造性地趟出了“分割转让+成果评估”的转化新路径 。 即 , 通过协议约定将知识产权按1元名义价格进行分割 , 确定学校和科研人员共有成果所有权 , 而后再委托评估确定转化价值 。
“在科技成果转化行为发生时 , 将知识产权的一部分所有权以一元名义价格转让给科研人员 , 达到‘从1到100’的奖励激励效果 。 ”上海交通大学先进产业技术研究院院长助理刘群彦解释说 , 当然 , 1元名义价格的分割 , 只是一个过渡性的转让流程安排 , 科研人员在成果评估后再按照30%比例向学校支付 。
“不管是《科技进步法》还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 所涉的‘利益分配’均属于成果转化后的激励机制 。 是否可将‘事后激励’转为‘事前权属激励’抑或‘事中权属激励’?”中科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唐素琴认为 , 事前、事中权属激励模式已在我国科技成果活跃的地区试点探索 , 理论界将其概括为“西南交大模式”和“上海交大模式” 。
分割转让+成果评估 , 纸上专利“变现”
自2015年—2019年 , 上海交通大学通过“分割转让+成果评估”转化模式 , 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科研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超过200项 , 转让后的评估价格超过6亿元 , 用于教师创办的企业接近40个 , 带动社会投资超过20亿元 。
数字的背后是示范效应的放大 。 在上海交大带动下 , 上海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高校逐渐接受这种成果转化方式 , 开始试验和探索 , 以促进教职工的创新创业活动 。
2018年双创周上 , 北京术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术锐)的智能手术系统现场演示缝葡萄皮等精巧操作 , 让不少人感叹不已 。 2019年 , 该公司完成融资额约为6000万元的A轮融资 , 融资主要用来扩充研发团队、专利全球布局、拓展适应症范围和开展临床研究 。
“两年来 , 北京术锐之所以能快速达到融资目标 , 得益于‘分割转让+成果评估’的转化方式 , 将科技成果向科研团队转让 , 是团队以知识产权增资方式投资北京术锐的必要条件 。 ”刘群彦说 , 这一成果转化过程可分解为四步 。
第一步 , 上海交大将“智能手术系统”科技成果以“1元名义价格” , 按70%比例向上海交大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徐凯教授团队转让 。 第二步 , 上海交大和徐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 , 确定职务科技成果市场价格 。 第三步 , 学校通过挂牌交易方式 , 向徐凯团队转让剩余科技成果(30%)所有权 。 第四步 , 徐凯团队获得科技成果的全部所有权后 , 将其出资给北京术锐 。 至于学校的收益 , 上海交大允许科研团队在5年内 , 向学校分期按照30%的比例支付转让费 。
职务成果转化和创业 , 面临三道坎
值得关注的是 , 科研人员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等的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作价投资 , 实现成果转化和科技创业活动 , 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 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中 , 社会投资者期望与科研人员“捆绑销售” , 科研人员则希望将像“自己孩子一样”的科技成果 , 作为资本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
“由于科技成果与有形国有资产在管理上的同等性 , 高校、科研院所往往无法向科研人员直接转让职务科技成果 。 ”在刘群彦看来 , 产生的不利后果表现在三方面:其一 , 科研人员自办企业较少向单位申报 , 或即便申报也不被认可 , 导致“地下创业企业”大量存在;其二 , 科研人员创业过程中 , 大多数将职务成果由企业申请专利 , 导致职务科技成果的“界面模糊”;其三 , 创业企业出现规模效益后往往融资困难 , 不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
荣获2019年度“求是杰出青年学者奖”的上海交大特别研究员卢策吾 , 也是利用科技成果创业的教师之一 , 他感慨:“这种方式让成果转化成为可能 , 幸亏当初我回国时选择了上海交大!”
“在尊重创新规律与市场规律的前提下 , 打破科研成果转化中不合理的条框 , 将职务科技成果交由科研人员直接创办企业 , 成为上海交大几年来成果转化探索的重要内容之一 。 ”刘群彦说 , 这一模式产生的社会意义在于 , 通过科技成果所有权的赋予 , 使得科研人员实现科技成果创业目标 。
突破现有管理规定 , 事中权利激励
“上海交大的‘事中权利激励’模式 , 不是普遍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 , 而是通过职务发明人或团队主动表达转化意愿来启动协议谈判 。 ”唐素琴坦言 , 在这种背景下 , 科技成果的成熟度和科研人员转化热情相对较高 , 转化组织能力相对完善 , 成果转化有针对性且效果可能更明显 。 同时 , 借助评估价格 , 即通过协议明确单位获取转让费数额的做法 , 也部分消除了人们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 。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前 , 大多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 , 放在柜子里不进行转化的‘成果’无非是纸面上的权利 。 ”刘群彦认为 , 这种以“事中权利激励”为特点的改革实现了所有权激励的突破 。
在现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和政策下 , 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被归结为无形国有资产 。 2019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后 , 向他人(包括科研人员)转让时应当由单位通过文件 , 自行决定是否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转让 。 国有事业单位为了回避风险 , 往往规定按照评估价格转让 。
刘群彦介绍 , 上海交大以“一元定价”方式 , 将部分所有权向科研人员协议转让 , 然后由学校和科研人员共同评估 , 学校享有部分(30%)采用挂牌交易方式实施 。 该做法突破了修订后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而在“事中奖励”探索上 , 上海交大向科研人员转让所有权的模式 , 将70%的奖励“前置”到科技成果所有权奖励 , 这一做法突破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科研人员的现金和股份不低于50%的“事后物质奖励”模式 。
在唐素琴看来 , “上海交大模式”尽管相对合理 , 但“一元”基础转让费的确定依据、成果评估价格高低 , 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分割比例等问题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 还需通过理论和实践进一步验证 。
如何打破国有资产管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桎梏?“根本上还需对国有科技成果的财产属性和管理模式进行突破 。 财政部近日通过的国资管理新规定 , 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 , 释放了科技成果灵活运用的新信号 。 ”唐素琴指出 。
“上海交大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实践 , 证明有利于促进科研人员以科技成果从事创办企业活动 , 且不损害国家科技创新的公共利益 。 ”刘群彦建议 , 希望国家能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国有事业单位 , 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向科研人员协议转让 。 同时 , 从法律和政策上要区分科技成果和国有有形资产的性质 , 并启动相关法律和政策的修订 。
本报采访人员 刘 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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