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大连一农民工工作5天受伤被拒工伤赔偿

  用人单位称所有临时工都是“劳务关系” , 不存在劳动关系

  大连一农民工工作5天受伤被拒工伤赔偿

  法院判决照赔 , 关系紧密的临时用工属劳动关系

  本报讯(采访人员刘旭)“大连某木制品包装厂与张春梅雇佣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 ”10月11日 , 黑龙江肇州县农民工张春梅(化名)拿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兴奋地告诉《工人日报》采访人员 , 她可以办理工伤保险 , 拿到赔偿了 。 让她兴奋的是 , 法院认可了关系紧密的临时用工是劳动关系 , 而非劳务关系 。

  今年3月 , 大连某木制品包装厂因业务量增加 , 招聘临时工 。 刚到大连打工的张春梅经人介绍来到厂里从事打牙签、一次性筷子等工作 , 包装厂与她口头约定按月支付工资 , 每月保底2400元 , 满勤奖100元 , 依计件还有提成 。 结果3月4日开始工作 , 3月9日就出了事 , 张春梅左手被机器夹伤 。 事发后 , 包装厂将她送到医院抢救 , 并垫付医疗费5万余元 。

  张春梅出院后 , 申请工伤赔偿时 , 却被用人单位告知“你只是临时工 , 属于劳务关系 , 按法律规定没有工伤赔偿 。 ”张春梅想不明白 , 自己服从厂里的管理 , 按照厂里分配的任务认真工作 , 厂里还给工资 , 与正式职工为啥不一样?而且 , 自己是在工作中受的伤 , 为啥享受不到工伤保险待遇?

  带着疑惑 , 她来到大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 。 4月22日 , 中心指派王金海律师帮她申请了劳动仲裁 。 大连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 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 包装厂不服 , 上诉至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

  庭审中 , 包装厂代理人反复强调 , 雇佣张春梅时就告诉她是“临时工” , 待工厂忙季过后便不再雇佣 。 所以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 , 而是劳务关系 , 因此张春梅不是出工伤 , 而是受到人身意外伤害 , 所以没有工伤赔偿 。 况且 , 张春梅工作不到5天就出事了 , 厂里还帮她垫付了医疗费 。

  根据2005年下发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 ,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但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 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 则劳动关系成立 。 该案主审法官宋兴臣认为 , 张春梅的工作是工厂业务的组成部分 , 她受工厂管理 , 从事工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工作 , 故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 。 对一审判决不服 , 包装厂选择继续上诉 。

  王金海建议 , 单位在雇佣农民工时 , 不论时间长短 , 切记要签订劳动合同 , 为农民工缴纳保险 。 这样一旦发生工伤事故 , 医疗费和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理赔 , 不仅减轻单位负担 , 也有利于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

  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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