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最高判刑24年!江苏高院公布涉“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10月21日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4起涉“套路贷”黑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

  扬子晚报了解到 , 由南通崇川法院一审、南通中院二审的一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 是依托“公司”实施“套路贷”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 最终 , 首犯何某某数罪并罚 , 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公司形式实施“套路贷”涉黑犯罪 , 被害人有家不敢回

  2017年3月以来 , 何某某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 , 先后在南通市设立南通A8零用贷公司、星辰零用贷公司 , 在扬州市设立扬州A8车贷公司 , 在泰州市设立泰州A8零用贷公司、中久零用贷公司 。 上述各公司内设风控部、业务部、催收部、财务部等部门 , 分工明确 , 层级分明 , 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 假借民间借贷之名 , 将“套路贷”与暴力、软暴力相结合 , 肆意侵占被害人财产 。

  该组织一年内从南通地区起步发展 , 迅速扩张到扬州、泰州等地区 , 通过暴力、软暴力追逼“债务” , 有组织实施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80余起 。 银行流水显示 , 仅南通A8零用贷公司、星辰零用贷公司就非法获利180万余元 , 扬州A8车贷公司抢劫、敲诈勒索数额达80余万元 。

  十余名被害人有家不敢回或被迫搬家 , 多名被害人不敢报案或者所经营店铺不敢开门营业 , 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 , 不敢向侦查人员陈述案件事实 。 该组织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去年底作出一审判决 , 认定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 , 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 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至二年九个月不等的刑罚 , 均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 。 一审宣判后 , 何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 , 造成学生辍学

  张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某、任某某、陈某、邰某某、王某某等人 , 设立组建燎原财富公司 , 在苏州市吴中区、工业园区等地进行非法放贷活动 , 并以喷油漆、扔油瓶、半夜上门滋扰等软暴力手段非法讨要债务 , 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

  在放贷过程中 , 该组织成员还引诱、纠集被告人褚某某、朱某某等多名在校学生 , 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 , 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 , 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 。 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 , 造成辍学等不良后果 。

  该组织通过“套路贷” , 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 , 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万元 ,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

  去年底 , 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 ,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十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 均并处罚金 。 一审宣判后 , 张某某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采访人员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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