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保姆强行喂食噎死86岁老人 法院判保姆赔10万元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保姆连续多口强行喂食 , 噎死86岁老人!法院判了

  保姆给86岁的老人喂饭 , 没有考虑老人吞咽功能不佳 , 连续多口喂食 , 致使老人发生噎食 , 经抢救无效身亡 。

  保姆喂食噎死八旬老人

  年逾八旬的孙先生住在辽宁大连沙河口区 , 2018年3月 , 孙先生的女婿和大连市一家人力公司签订了家政合同 , 约定由人力公司选派家政人员 , 提供照顾86岁孙先生的家政服务 。

  之后 , 人力公司陆续介绍几位家政人员给孙先生提供服务 。 2018年5月初 , 宋女士经人力公司介绍至孙先生家从事照顾老人的工作 。 孙先生家人按照每月4500元的标准直接向宋女士支付劳务报酬 。

  2018年6月23日上午 , 宋女士对孙先生喂食食物 , 且连续多口喂食食物 , 宋女士陈述孙先生被饭卡住 , 之后宋女士联系孙先生的家属 , 并由家属通知急救中心抢救 。 孙先生经抢救无效死亡 。

  家属称 , 当天上午 , 宋女士将孙先生蛮力拖拽至餐桌 , 其喂饭时动作粗野 , 在孙先生不能吞咽的情况下强行喂饭 , 导致食物堵塞被害人呼吸道 。

  家属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

  家属认为 , 宋女士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孙先生的生命权 , 人力公司没有履行指导义务和监管审查义务 , 委派了没有资质、工作态度粗鲁的保姆 , 对受害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

  家属将人力公司、宋女士起诉到法院 , 要求赔偿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0万元 。

  人力公司辩称:公司与孙先生家属、宋女士所签订的家政合同系居间合同 , 公司对宋女士并没有监督管理义务 。 宋女士非公司员工 , 宋女士的工资由孙先生家属直接支付 , 公司只收取中介费用 , 并不对宋女士进行管理培训 , 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 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机构已履行相应义务 , 不应承担责任 。

  宋女士辩称:她也不愿意出现这个事情 , 她去喂饭属实 , 老人吞咽功能差 , 出现这个情况她不应该是全责 。

  一审判决判保姆赔10万

  法院审理认为:人力公司收取孙先生家属支付的中介费 , 收取宋女士支付的会费 , 为双方提供用工机会 , 并由孙先生家属直接向宋女士支付劳务报酬 , 人力公司提供的系居间服务 , 因此宋女士与人力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 , 宋女士的行为也不是履行职务行为 , 人力公司作为中介方 , 并非实际侵权人 , 其不应就宋女士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

  孙先生家属向宋女士直接支付劳务报酬 , 由宋女士提供服务 , 孙先生家属与宋女士之间形成劳务关系 。 宋女士向孙先生家属提供照顾老人的服务 , 其应当知晓被照顾对象的身体状况 , 而在本案庭审中 , 宋女士在明知孙先生吞咽功能不佳的情况下 , 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 未考虑孙先生吞咽能力 , 仍连续多口喂食 , 直接致使孙先生发生噎食 , 最终致孙先生死亡 , 其护理行为不当 , 应当就损害后果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

  宋女士的侵权行为致使孙先生死亡 , 势必使孙先生的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 , 宋女士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孙先生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 孙先生家属仅主张赔偿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 , 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 不违反法律规定 , 法院予以支持 。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宋女士赔偿孙先生家属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万元 。

  请保姆注意事项:

  要查验保存保姆的相关资料

  有关部门应增强对家政服务市场的管理 , 家政公司应规范保姆雇佣程序及治理轨制 , 如请求家政从业职员供给近照、身份证复印件跟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法记载证实等 , 并对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进行核查 , 及进行必要的业务和法制培训、宣扬 。

  雇请保姆最好到正规的家政公司 , 或者通过亲朋好友介绍知根知底的人选 , 不要在网上或街边贸然聘请保姆;

  聘请保姆时 , 一定要查验其身份证、务工证、暂住证等有关资料的真假 , 务必要保留复印件和本人照片;

  请保姆填写家庭情况登记表 , 了解保姆的家庭关系甚至是联系方式;

  贵重物品、现金等切不可随意放置;

  平时注意处理好双方关系 , 提醒保姆不要与来历不明的人交往 , 以免受不法之徒教唆和利用 。

  与保姆发生纠纷

  注意区分这两种情形

  在目前的家政行业里 , 家政平台或者家政服务公司有两种不同的身份 , 一种属于居间人 , 也就是说它仅仅给家政服务人员以及消费者提供一个订立合同的机会 。 在这种情况下 , 除非出现比如在双方订立合同过程当中 , 它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了一些虚假的情况等 , 它才承担相应的责任 。 而对于消费者以及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出现的一些关系 , 可能就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

  但如果家政服务人员是其旗下的员工或者是雇佣人 , 也就是说跟消费者发生关系的其实是家政服务公司 。 在这种情况下 , 如果提供的家政服务人员出现了一些问题 , 消费者可以直接找到家政服务公司 ,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 ”

  在司法实践中 , 如果雇主和家政公司签订的合同能够认定不是居间合同 , 通常会认为缔结家政服务合同的双方为消费者和家政服务公司 , 保姆只是家政服务公司派出的服务人员 , 其行为后果应当由家政服务公司承担 。 这种情况下 , 家政公司对是否提供服务行为、如何提供服务行为具有合同法上的权利义务;保姆法律地位上应界定为家政公司债务履行之辅助人 , 其行为后果由家政服务公司承担;雇主和保姆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 。

  当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 保姆在对损害后果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 与家政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如果保姆行为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 , 则会被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

  在没有通过家政(中介)公司找保姆的情况下 , 一旦保姆给雇主带来了伤害或损失 ,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 ,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 ,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也指出 ,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