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日报」一对老友贪吃“野味” 捕杀秦岭细鳞鲑双双获刑

  本报讯(采访人员 庞乐 通讯员 刘铮铮)为“款待”老友 , 明知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 , 却下河捕鱼 , 由于所捕鱼类中有国家级保护动物 , 一对老友各领刑责 。

  鄠邑区人王某与陈某是多年好友 , 王某到陈某家做客时 , 陈某提议:“我家附近河里有鱼 , 咱们捕几条鱼回来熬个汤怎么样?”王某正好也想打打牙祭 , 二人一拍即合 , 带上电鱼的工具 , 驱车前往天华山自然保护区木河沟 。 陈某背着捕鱼器走在前面使用带电设备电鱼 , 王某跟在后面提着木桶装电死的鱼 。 仅十几分钟“收获”颇丰 , 共捕鱼21尾 , 正当二人准备开车返程时 , 被公安机关当场截获 。

  经鉴定 , 二人捕获的21尾鱼中有4尾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鱼类秦岭细鳞鲑 。 秦岭细鳞鲑为秦岭山区特有物种 , 俗称“梅花鱼”“五色鱼” , 属鱼纲 , 鲑形目 , 细鳞鲑属 , 为第四纪冰川遗留的典型冷水鱼 , 距今已有200多万年的历史 , 被列入中国濒危物种红皮书 。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释法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 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在审查起诉阶段 , 承办人综合考虑陈某、王某二人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社会危害性 , 并查阅了全国关于该罪名已生效判决 ,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该案 , 并提出了幅度区间量刑建议 。 两名犯罪嫌疑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 缓刑二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 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 触犯刑法将悔之晚矣 。 ”检察官表示 , 秦岭以自然景观秀美、生态资源丰富享誉海内外 , 不仅是西安名副其实的后花园 , 更是各类野生动物天然的栖息地 。 我们不仅不能随意捕杀和伤害野生动物 , 而且还应当为它们提供良好的生存环境 , 维护秦岭生物多样性 , 做文明、守法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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