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潇湘晨报]地铁上“袭胸”两名女子,上海首例“咸猪手案”判了!

  在地铁车厢里伸出“咸猪手” , 这类以往基本都作行政处罚的案件 , 如今都有可能作为刑事犯罪入刑……

  15日上午 , 备受关注的上海首例“咸猪手”入刑案在静安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

  不公开庭审则是因为两名被害人之一是未成年人 , 涉及个人隐私 。 据悉 , 此案是上海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的案件 。

  男子地铁上“袭胸”两名女子 , 其中一人未成年

  案件发生在今年7月1日的晚高峰 , 王某某在上海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 , 紧贴在一名未成年女孩旁坐下 , 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女孩胸部 。

  女孩挪动身体躲避 , 王某某纠缠不已 , 仍不断伸出“咸猪手” 。 接着 , 王某某又以同样方法“袭胸”另一名女子 , 被女子察觉并质问 。 王某某在逃跑途中 , 被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 。

  该案为何入刑?

  值得注意的是 , 该案系上海轨道交通领域首例“咸猪手”入刑的案件 , 填补了该领域刑事打击的空白 。 据悉 , 近年来上海市公共交通领域的性骚扰案件基本都作行政处罚 , 没有刑事判决的先例 , 这也导致了行为人反复多次作案 。

  法院审理认为 , 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地铁车厢相对拥挤、不易察觉、较难避让的客观条件 , 及被害女性当众羞于反抗的心理特点 , 违背妇女意愿 , 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 , 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 , 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 王某某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 , 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 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

  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且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据此 ,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有期徒刑6个月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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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息一经报道 , 立刻引来网友的叫好——“干得漂亮!”“建议全国推广!”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故意对女乘客“蹭一蹭”“摸一摸”算什么行为?骂一句“色狼”这是大家给出的道德评价 。 如今法院给出了清晰的法律评价——这叫犯罪 , 要送到高墙中实实在在接受法律的惩罚 。

  法院表示 , 希望通过这起案件能够对有类似行为的行为人起到震慑的作用 。 同时也希望广大女性同胞能够在遇到不法侵害的时候 , 能够勇敢站出来 。

  警方也提醒:在公共交通上遭遇“咸猪手”应及时大声呼救 。 一方面可以震慑制止“咸猪手” , 另一方面可以得到周围市民帮助及时将其抓获 , 避免其再度下手 , 同时拨打110报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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