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男子上海地铁车厢内两次猥亵他人被判6个月

  [] 提示您本文原始标题:上海法院宣判一轨道交通列车内强制猥亵案 被告人被判刑6个月

  新华社上海10月15日电(采访人员兰天鸣)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15日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某某强制猥亵案 , 并当庭公开宣判 , 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 。 该案系上海首例轨道交通内强制猥亵入刑案件 。 因涉及个人隐私 , 该案依法不公开审理 。

  经审理查明 , 2019年7月1日18时23分至18时29分许 , 被告人王某某(男 , 1985年出生)在上海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列车车厢内 , 紧贴坐在一名女子(系未成年人)左侧 , 左手搭在自己右臂并持续触摸该女子胸部等部位 。 期间 , 该女子挪动座位以躲避 , 被告人王某某仍然继续紧贴并实施触摸行为 。 18时31分许 , 被告人王某某以同样方法触摸另一名女子的胸部 , 被女子察觉质问 , 王某某在逃跑途中被当场扭送至公安机关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 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对两名女性强行实施摸胸等猥亵行为 , 且其中一名为未成年女性 , 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 依法应予惩处 。 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人身权利 , 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轨道交通的正常秩序 , 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根据被告人犯罪具体情节 , 将“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作为入罪情节 , 不再以加重情节重复评价 , 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 应予支持 。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 且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 据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 对被告人王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


    推荐阅读